政策变动银行不批房贷房屋买卖合同如何履行谁违约
发布日期:2012-04-29 作者:徐涛律师
【案例回顾】
2004年6月,买方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子总价是100万元,首付30万元,余款70万元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房屋买卖合同》里明确约定:买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二十天内,将首付款30万元支付给卖方,其余房款70万元支付方式由买方向银行申请贷款,按银行规定办理。买方在接到银行通知后,必须在三天内与银行签订个人住房贷款抵押合同,如逾期,按违约条款追究违约责任,申请银行贷款的有关费用由买方承担。买方如果逾期支付房款,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合同终止,将房屋退还。如果卖方的实际经济损失超过收到的违约金,买方还要据实赔偿。
后来由于银行不批准贷款,致使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
现在卖方要求买方要么继续自筹资金支付其余70万元来履行合同,要么支付违约金10万元退房解除合同。卖方的理由很简单,贷不到房款那是你买方的事,不能自筹资金支付余款就得支付违约金。
【法律分析】
如上述案例中银行不批贷款导致纠纷的情形在目前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所以有必要从法律上分析一下该种情形。
现在银行对于风险控制非常严格,一般而言,银行会先通过电话调查或者见面对客户有一个初步了解,这样会减低贷款风险。然后再根据开发商提供的材料,结合申请人的收入、学历、年龄、单位、还款能力等条件进行审核决定对于有些客户可能不批贷款。而且一般做出不予批准贷款决定后,银行只跟开发商联系,不会和客户单独联系。
在商品房担保贷款中,一般存在三方主体,三个合同关系。三方主体是借款人(担保人、买受人)、贷款人(担保权人、银行)、保证人(出卖人);三个合同关系是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买受人与银行之间的担保贷款合同关系、出卖人与银行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订立是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成立为前提条件,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密切联系但又相互独立。
因担保贷款合同是买受人以现房或将来对期房取得享有的一种期待权作为抵押物,所以,在买受人未按贷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时,银行就可对现房行使优先受偿权,或通过行使类似债权人代位权的方法请求处分买受人在预售合同中享有的房屋期待权,以获得优先受偿。在买受人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也未与银行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银行只能就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享有的期待权请求处分。
如出卖人为担保贷款合同提供保证,银行同时起诉出卖人的,出卖人应为共同被告,银行也可直接提起诉讼,要求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买受人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并与银行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银行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应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
【法律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本金及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根据苏州市房产管理局制定的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若因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不同意买受方购房贷款申请,导致买受方无法按本合同第六条第【3】款约定的期限支付相应房价款的,买卖双方约定可以按照以下【
】项方式之一进行处理:
【1】双方同意解除本合同,另行协商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2】双方同意解除本合同并退房退款,买受方不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
【3】双方自行约定。
为了避免类似的纠纷,本律师提醒需要贷款的买受人,在签订合同前应亲自向银行咨询是否可以办理贷款,并在合同中尽可能争取选择第【1】项和第【2】项,或者争取赔付适当比例的违约金,如果违约金约定过高或者过低,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也对违约金如何调整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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