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所有房产当作商品房买卖 合同被判无效
发布日期:2012-04-29 作者:徐涛律师
陈女士于2007年9月11日与翔安区的村民蔡某地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陈女士向蔡某地购买位于新店镇祥吴村至西亭村中段春江里的火炬生活配套区的房产共计60平方米,总价款59280元。
同时陈女士支付12000元作为给对方放弃全部权益的补偿金。当日蔡某地收取陈女士购房款人民币65000元。
陈女士说,厦门市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为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出路问题,我市建造了不少生活配套用房,她购买的房产就属于此类用房。由于蔡某地无权出售这套房产,她无法取得房产产权,所以请求法院判定合同无效,同时返还购房款65000元。
蔡某地认为,首先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他们是否具有购买诉争房屋的资格,只能由政府认定,因此应驳回。另外,即使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且买卖合同无效,那所涉及的购房款应为非法所得,应于收缴,不应该返还陈女士。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处房产属于集体所有,因此,这份房屋买卖合同,虽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合同内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当事人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蔡某地应予返还原告陈女士购房款人民币6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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