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赠送黄金钻戒 房产公司被判践约
发布日期:2012-05-03 作者:徐涛律师
2004年11月12日,某房产公司在上海知名媒体上刊载促销广告,强势推出精品住房“名宅”。广告信誓旦旦称:凡在11月13日(星期六)上午9时30分起接受认购登记的,参观者可获黄金赠送,认购者再获珍贵钻石。同时,房产公司特别强调,成功认购3房的人,可获6万元优惠。如付清楼款,可再获得价值1.5万元的黄金。具体的规定是:在约定时间内支付楼价20%或以上,签署预售合同及按揭合同再获赠钻戒一枚;约定时间内登记并成功认购3房即获6万元优惠,约定时间内支付全部楼价可获价值1.5万元黄金。
看到广告,张先生一家怦然心动。11月13日,他们即赴售楼处进行房屋订购,并签订《名宅优惠认购登记书》,11月20日,签订了《定金合同》,并将房屋预订金8000元转为定金。11月27日,双方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事后,张先生一家如期将所有房款交付,房产公司出具了发票予以确认。然而,房产公司并未如广告所称兑现有关承诺。
张先生一家认为,房产公司未支付6万元购房优惠款及有关的黄金、钻石饰品,违反了原先的承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构成欺诈。故张先生向法院提出了优惠款6万元退一赔一外,还要求房产公司支付黄金折价款1.5万元和交付钻戒。
房产公司接诉后辩称,对交付钻石的诉请予以同意。关于黄金支付问题,还要经过审核,如审核符合条件也予以支付。但6万元属于优惠性质,双方已在定金合同中予以注明,故不同意张先生一家要求支付及赔偿的诉讼请求。
经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11月22日签订的《定金合同》,已在合同左上方注明 本定金合同所确定的该房屋总房价已抵扣6万元优惠,但是张先生虽在《定金合同》上签字,但未在左上方注明优惠6万元已抵扣总房价方框内签字确认。
法院认为,房产公司在媒体上发布的广告内容明确具体,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应当视为要约,即使未载入合同,也应视为合同内容,如违反,应当承担责任。关于优惠6万元一节,张先生已在《定金合同》上签字认可,且总房价已抵扣优惠一节是载明在《定金合同》上的,如原告不认可总房价已抵扣优惠,可以不买。再者,张先生明知被告承诺有优惠而在签约时不主张优惠,实有悖常理,法院难以采信,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购房优惠款6万元及以被告构成价格欺诈为由要求被告赔偿6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交付钻戒和支付价值1.5万元黄金的诉请,房产公司应信守承诺,故法院对张先生一家提出的有关诉请应予支持。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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