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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绑架罪还是抢劫罪

发布日期:2012-05-11    作者:李艳波律师

从刑法对绑架罪和抢劫罪的规定看,二者既有相似之处也有区别之处,在司法实践中也经常会出现意见分歧的时候,本文通过一个案例来对两个罪名进行简要的区分,望广大朋友予以校正。
2005年8月5日晚9时许,天色已黑,李某(女)下班回家步行经过一条小巷时,这时张某(男)和王某(男)尾随着李某进了小巷,张某与王某趁无人之机用匕首威胁李某,将李某挟持至一偏僻处,然后抢取了李某自带的现金1000元以及手机和银行卡,于是张某和王某要求李某用手机给其家人打电话,让其家人向银行卡里汇50万元,否则就杀了李某,李某只有向家人要钱,在电话中李某说因自己有急事,需要家里马上汇款50万元,家里人问她有什么急事,李某没有说自己被绑架,但担心张某和王某会对其进行伤害,于是就对家里人说如果50万困难的话,先汇过来10万,于是李某家里人担心李某会出什么事,于是就及时汇了10万元钱,第二次李某再打电话要钱的时候李某家人感觉不对,李某应该是出什么事了,于是就报了警,在张某和王某取钱的时候将二人抓获,解救了李某。
以上这个案件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就形成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是绑架罪,理由是张某和王某利用威胁、恐吓控制了李某的人身自由,并向李某家人索要赎金,这种行为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绑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虽然在绑架的过程中实施了抢劫行为,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时应择一重罪判处,因此构成绑架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是抢劫罪,理由是张某和王某的行为从形式上看与绑架罪的规定很相似,但实质上符合抢劫罪的规定,张某和王某控制李某的人身自由后当场从李某身上强取了现金和银行卡等财务,虽然威胁李某给其家人打电话要钱,但并没有表明自己被绑架,虽然李某家人意识到出事了,但该意识并不是直接来源于张某和王某的意思表示,因此,不符合绑架罪的规定,应当构成抢劫罪。
我的辩护意见也是应当构成抢劫罪。绑架罪指的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者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向其亲朋或者家人索要赎金的行为。抢劫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从以上两个定义分析,绑架罪与抢劫罪既有相同之处,又有区别之处,绑架罪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犯罪嫌疑人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担心,从而从被绑架人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处索取财物或者达到其他非法要求的目的,也就是说绑架的对象与勒索财物的对象不具有同一性,索取财产不具有当场的特点,并且被绑架人支付赎金是以绑架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前提的,而抢劫罪的重要特征就是当场抢取被害人的财产,不是取得被害人的近亲属的财产。还有一个重要特征是,虽然绑架罪与抢劫罪侵害的都是复杂客体,即侵害人身权和财产权,但在刑法的分则设置中,将绑架罪规定在了保护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体系下,而将抢劫罪规定在了侵害财产权犯罪的体系下,可见法律保护的侧重点是不同的。在本案中,张某与王某劫持李某后,当场抢劫了现金以及银行卡等财物,这一点构成抢劫是毋庸置疑的,张某和王某威胁李某打电话向家人要钱,李某并没有告诉家人自己被绑架,家人汇款是直接根据李某的意思表示所为的,虽然后来其家人意识到李某出事,但这只是其家人主观判断而已,因此与绑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不相符的,应当符合抢劫罪的当场抢劫的特征,这里的当场不能简单的认为是一个时间点,而是一个犯罪行为持续不间断的过程,也就是李某家人将钱汇入李某的银行卡后张某和王某便当场取得该笔赎金,所以应当认定为抢劫罪。
最终经过法院的审理,判决张某和李某构成抢劫罪。
通过本案,笔者认为还有一个情形是应当注意的,比如在本案发展过程中,李某在打电话给家人要钱的同时,张某在电话旁边大声说赶紧汇50万元钱,否则我们就撕票,此话恰巧被李某家人听到,于是李某家人赶紧向李某的银行卡中汇入50万,那么这个时候应当构成绑架罪还是抢劫罪呢?
对于这个情形,我个人的观点是应当构成抢劫罪,理由是抢劫的当场性和索取财物的直接来源,也就是说张某和王某抢劫了李某的银行卡,那么就直接控制了李某银行卡中的财产,而李某家人也是将50万直接汇入了李某的银行卡中,并不是直接汇入了张某和王某指定的其他银行卡或某个地点,钱汇入了李某的银行卡后,该钱仍属于李某的,在李某的银行账户中,张某和王某要想取得该财产,必须通过李某的银行卡取得,而银行卡是从李某处抢劫所得,因此财产的来源仍然是直接来源于李某,应当是符合抢劫罪的规定,这只是我个人的理解,希望大家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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