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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死因不明 医院的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2-05-11    作者:徐涛律师
    产妇死因不明 医院的赔偿责任
     案例介绍:孕妇产后死在手术台,其家人将病历抢走、拉走尸体并火化,而医方未作阻拦,致使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11月26日,丰县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医患双方皆有过错,各承担50%的责任,依法判令医院赔偿患方医疗费等损失3.2万余元。
  2007年9月15日,丰县妇女张小利因妊娠待产入住医院,当晚8时许顺利产下一名女婴,而后张小利突然出现牙关紧闭、神志丧失、口唇发绀等症状。医院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救,但抢救无效,张小利于次日凌晨6时不幸死在手术台上。张小利的家人得知后,便从医生手里将病历抢走。随后,张小利家人将张小利尸体拉走火化,而医院并未阻拦。
  张小利家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法院依据患方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医院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以“患方和医方对病历材料有异议,而患者死后未行尸检失去鉴定依据”为由,不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有关法律,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应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本案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患方、医方各有责任。本案的患方将病历带走致使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患方对该结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尸体应当立即移送太平间。”医院作为医疗机构不按照规定将遗体移放太平间,而是由患者家属将尸体拉走火化,导致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亦具有相应的过错。根据公平原则,患方与医院应各承担50%的责任。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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