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私自接生致产妇子宫被切责任怎担?
发布日期:2012-05-27 作者:徐涛律师
本案李某作为在职的专业妇产科医生,其在家中私设诊所,为她人接生孩子,由于不具备抢救条件,贻误抢救时机,造成原告子宫被切除,从后果来看是相当严重的。两级法院判李某承担三万元民事责任,从私法的角度落实了侵权法的补偿功能,但从公法的角度惩罚功能似乎尚未得到充分发挥。笔者试从本案的性质及其法律责任入手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关于本案的性质
由于行医是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职业,国家在这方面的管理较为严格,对行医者的资格和行医活动,制定了一整套管理工作规范及制度。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服务活动,这是非法行医行为。被告李某未取得执业许可证,在家中开展医疗服务活动,属于非法行医。非法行医不属于损害赔偿纠纷,应属于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按照《民法通则》确定的赔偿原则、项目和计算标准办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行政法规,自出台即受到不少批评。《条例》具有行业保护色彩,赔偿标准低,还规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不予赔偿,没能很好地体现生命的价值和人格尊严。
有人担心,按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处理,过错和因果关系由医方承担举证责任,对患方有利,如果按一般人损处理,过错和因果关系由患方举证岂不是对受害人不利?笔者认为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在非法行医所从事的医疗活动中,患者的弱势更明显。合法的行医主体尚且应负医疗风险的预见、防范以及减轻损害的义务,尚且需要对过错和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那么非法行医人更应当承担医疗风险和举证责任,这完全符合“举轻以明重”的法学原理。
二、关于本案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通常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之分。尽管被告是非法行医,案由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但在归责原则上仍然实行过错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因果关系仍然应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核心要件。被告李某因无抢救条件贻误了抢救时机,这是构成损害结果的主要原因,应承揽主要责任。原告漠视生命,明知被告在家中接生存在安全隐患,仍选择危险环境,将自己置于不安全的环境之中,原告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法院判决原告分担部分损失并无不当。
但本案的处理结果却给人以被告好似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之感。之所以让人有这样的感觉,主要是因为被告作为妇产科医生私自接生,影响恶劣,社会公众心理难以接受,感觉承担民事责任不足以平“民愤”。为此,笔者认为:(一)应当依法提出司法建议,让被告承担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药品、器械、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对被告进行民事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本案只有既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又让其承担行政责任,或者由法院同时进行民事制裁,侵权法的惩罚功能才能得到应有的落实,社会公众的义愤才能得到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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