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孙心远律师 以案例说说交通事故责任的界定
发布日期:2012-07-16 作者:孙心远律师
【本案关键点】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大学校园内的机动车碰撞事故纠纷。对于本案,首先需要判断的便是该起事件是否构成交通事故?而判断本案是否构成交通事故的关键是确定大学校园的路面是否属于“道路”?如果构成交通事故才可按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来处理该案。
【辨法析理】
一、 交通事故的界定
交通事故是成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基础,是适用该责任对受害人进行合理赔偿,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前提条件。判断是否属于交通事故,我们首先要明确交通事故的概念,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有明确界定,根据该法第119条第(5)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通过该概念可以看到,交通事故的构成有以下几个要素:
(一) 车辆要素
在交通事故中,车辆是必备要素,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车辆、机动车以及非机动车的区别表述,车辆应当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二) 事故与责任要素
交通事故须是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三) 道路要素
道路是交通事故构成中的一个很重要的概念,是成立交通事故的基本要素之一。车辆在道路上造成损害的才能构成交通事故,那么什么是道路这个问题就显得非常重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1)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按照这一概念,道路分为下面三个部分,即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车通行的地方”,公路和城市道路在此不做赘述,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车通行的地方”这一表述较大限度的拓宽了“道路”的外延,使“道路”不仅仅是指公路和城市道路,只要是符合该规定的都应当认定为“道路”。
它包括两个要素,一是在某些单位的管辖范围内的地方,二是允许社会车辆通行。在某些单位的管辖范围内,意思就是说处于某些单位管辖下,并不必然允许非本单位的公众的进入或使用,如机关、企事业单位大院、某些单位前的广场、停车场、居民区院以及农村范围内路面等场所等等。这些场所一般是作为自有的空间,不准许他人的机动车通行,空间内的路面原则上是不属于“道路”的,机动车在这些范围内发生的事故,原则上不属于交通事故,事故的处理也应当依据侵权法的一般规则,而不是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赔偿。但是,如果这些场所准许社会机动车通行,则突破了其本来的封闭性,与外面供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相连接,成为了 “道路”的一部分,机动车在这些场所发生事故的就应当构成交通事故,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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