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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交通事故律师连会有选编案例11 《高速公路未尽清扫义务造成车祸承担赔偿责任 》

发布日期:2010-08-02    作者:连会有律师
 保定交通事故律师连会有选编案例11  《高速公路未尽清扫义务造成车祸承担赔偿责任     20022 6日凌晨,北京杰信桑奇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奇公司)司机庄某驾驶桑奇公司的小客车在行驶到河南省京珠高速公路496KM西半幅超车道上时突遇一石块,躲闪不及与石块相撞造成车辆爆胎跑偏,与一大货车相撞,造成乘车人蒋某重伤致残。     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不属于交通事故。后蒋某将庄某、桑奇公司、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速公路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者连带赔偿其因该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8.47万余元。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高速公路公司没能及时清理路面石块造成事故发生,导致蒋某重伤致残,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驾车人庄某行为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故桑奇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原审法院判令高速公路公司赔偿蒋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2.53万余元。宣判后,高速公路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高速公路公司虽举证证明自己已履行了巡查义务,但不能证明公司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因此应认定高速公路公司存在过错,承担赔偿责任。驾车人庄某夜间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应谨慎驾驶并保持高度注意力,事故发生时路面平坦、视线良好,因庄某未及时发现路面上的石块并躲避造成事故发生,其所尽的注意义务存在瑕疵,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庄某是桑奇公司司机,事发时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赔偿责任应由桑奇公司承担。根据二者过错的大小,高速公路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桑奇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以上案例只是冰山一角,但各从不同侧面反映了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该承担的责任。   
  从以上案例来看,都属于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往往要经过公安部门主管道路交通安全的机构进行责任认定。在交通警察的认定中,有时司机要承担全部、主要、次要或同等、无责任等,但绝大部份事故中,司机主要是依据合同关系起诉,高速公路却要承担一定赔偿责任。法院判定高速公路承担责任的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六条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此条规定,除非高速公路管理单位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高速公路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首先要证明道路设施没有管理、维护上的瑕疵,形成了举证责任倒置。然而,高速公路要想做到所有设施没有瑕疵,几乎没有可能,索赔者提出合同关系和管理瑕疵,却十分奏效,这也成了高速公路的致命软肋。      然而,事故的发生、损失的形成,是车辆、行人、高速公路管理者或其它侵权人所不愿看到的,也是单靠某个部门、某个单位甚至是个人的努力是做不到的,这需要全社会的努力,取决于社会法律意识的提高,公民素质的提高,全社会的风险意识的增强。作为高速公路管理单位,仍然要尽量做好维护、管理工作,同时加强对周边区域的宣传,为社会和谐多尽一份义务。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非法律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交通事故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修车费、车辆减值损失等直接物质损害及误工费、承包费、营运损失、交通费、拖车费、租车费、电话费、运输费、货物清理费、路产赔偿费等间接物质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等保险理赔数额的合法计算;驾驶员、雇主、驾驶员所在单位、挂靠、出租人、发包人、出借人、修理人、保管人、质权人、道路设施设备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等赔偿主体的确定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座右铭为:诚心做人,用心做事,提供一次服务,结识一位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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