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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副衣架的故事

发布日期:2012-07-19    作者:刘松岩律师
6副衣架的故事

记者:希燕 李兵 编辑:王秀敏 主持人:张绍刚嘉宾: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 刘俊海
主持人:现在在经济往来当中,人们越来越重视签合同。但是很多人做小本买卖,不可能随时都带一个律师。在我们今天的这个节目当中记录了一个人在签合同的过程当中,因为缺乏研究并且缺乏法律方面的论证,最后所导致出来的一系列的纠纷。
江苏扬州人尹XX当爸爸了,他想多挣点钱养家养儿子。听说在商厦里租柜台卖衣服蛮赚钱,于是他离开发不出工资的原单位,到商厦里去卖衣服。可是衣服卖了没几天,他就与商厦打起了官司,闹得不可开交。事情原来是这样:尹XX在商厦的AA服饰行租用一块场地和6副挂衣服的大型钢衣架。他说原来与服饰行有一个口头约定,租金3000元。可是签了合同后他仔细一看,合同上写的却是4000元。服饰行解释说,在签合同之前,尹卫军先认真地看了一遍,并且认可了4000元租金才签的名。尹XX却说,签合同那天,服饰行借口还有应酬而催的很急,他慌慌张张的根本没看清那张合同,当时在很特殊的情况下就签了协议。
当尹XX发现租金有出入后立刻打电话给服饰行,可是服饰行却很不耐烦,说尹XX出尔反尔,并且认为合同签了字后已经具有了法律效力。服饰行因此拒绝修改合同,态度之坚决令尹卫军十分气恼。他当天便撕碎了一式两份的自己手中的合同。又于第二天一早来到服饰行负责人的办公室。据该服饰公司负责人许文华叙述,那天尹XX来到他们公司之后,声称想再看一下合同,当服饰行的人把合同递给他时,他竟把合同撕毁了。
第二天,尹XX当他再次来到自己的服装档位时,看到他的6副钢管衣架被拆除,100多件衣服也被收走。尹XX顿时怒不可遏,他冲进法院告服饰行违约,要求归还其被扣压的服装、押金和营业款。但是在起诉书中,尹XX悄悄省略了他撕毁书面合同的细节。只是告诉法院,他和服饰行只有口头约定,并出示了他交租金的凭证。而服饰行在接到法院传票之后没有到庭,被法院视为放弃质证权。于是法院采信了尹XX提供的证据,同时考虑到过季服装的价格会大幅度下跌,就裁定了先予执行。
江苏扬州广陵区法院很快判决服饰行10日内,返还尹XX的服装137件,并返还尹XX交给服饰行的风险金2000元。一审的胜诉令尹XX异常高兴,可是当他向服饰行索要他的风险金和服装时,服饰行只给了他一个轻蔑的微笑。没过几天,尹XX得知服饰行向扬州中院提起上诉,但是他认为自己及时撕毁了合约,对方没有证据,所以并不害怕。可是二审时到了法庭上,尹XX却傻眼了。没想到服饰行拿出了被他撕碎的合同。而此时那张合同已被一点点拼贴好了,尹XX顿时汗流如雨。
据服饰行解释,那天尹XX走后,他们把其撕碎的合同从纸篓里拣起来,一点点拼贴好,用胶水粘起来。他们说尹XX以为撕了合同一切就完事了,其实没有那么简单。果然不久他们就与尹XX在法庭上当面对质,服饰行拿着这张破碎的合同说,合同是法律,怎么可以撕碎。因此服饰行提出撕碎合同的行为恰恰说明是尹卫军违约在先,他们不会退还尹卫军2000元风险金。服饰行知道尹XX根本没有料到他们有此一招,于是微笑着看着冒汗的尹XX。而尹XX这时急中生智,他说当时只有他和服饰行负责人两人在办公室,没有别人证明是他撕了合同,还说是服饰行同意作废合同,于是双方各自撕了各自的合同。可服饰行的人听了此话,不露声色地又拿出了第二个杀手锏——一张尹XX亲手写的情况说明。在情况说明中,尹XX说他不打算在服饰行工作了,现在把合同撕了,要求结帐。而这份情况说明又从何而来呢?
尹XX说这情况说明不是他写的,而是服饰行的人写好后让他签的名,同时,还向他保证签名之后尹XX可以拿到他的押金,服装和营业款。而尹XX认为服饰行是在收取证据,签名后也没给他钱款和服装。而服饰行说也难怪他们要一份情况说明,因为尹卫军太爱变化,签了合同以后也能撕毁,他这种出尔反尔的行为让服饰行很不信任。于是,为了防止尹XX失信,服饰行才让他写了这个情况说明。他们双方各有各的说法,但事实却是尹XX又在情况说明上签了自己的大名,他并没有意识到,这将会给他带来些什么。
主持人:看完这个调查,总体感觉是尹XX是一个行事特别冲动的人。而且他反复在强调自己在签合同的时候没看清就签了。所以他认为这个合同根本就不成立。针对他的这种说法,您有什么看法?
刘俊海:就本案来说,如果尹XX要说订立这个合同是受到商场的欺诈,并不是他真实的意思,那么这是一个可撤销的合同,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这个合同,也可以变更这个合同。比如降低租金等等。但是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关键的环节,就是他要能够履行自己的举证责任,能够证明他被欺诈的事实。如果举不出充分的证据,这个合同应当视为一个合法成立的而且生效的合同。
主持人:整个的这个案子当中,尹卫军可能最初觉得最得意的地方,就在于他不光撕毁了自己的合同,而且也撕毁了对方那份合同。他认为撕毁合同之后就没有对证了。
刘俊海:把整个法律意义上合同的撕掉了这是错误的。合同分为有实质意义的合同和有形式意义上的合同。形式意义上的合同就是合同书。而实质意义上的合同就是指一种依法成立的权利义务关系。书面上的合同可以撕掉,但是实质意义上的合同没有被撕掉。但是他恰恰把这两者混同起来,认为撕掉了自己的合同和别人的合同,合同关系就没有了,这是大错特错的。相反,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仍然视为存在着一个合法有效的合同法律关系。
主持人:尹卫军没有想到的是商场把这个合同粘好了,而且在法庭上又拿出了这个证据和一份新的证据——由尹卫军亲笔签名的情况说明书。如果商场说你签了我就给你2000块钱的押金,在这种情况下,尹卫军签了情况说明书,那么商场由此收集到的证据算不算是有效证据?
刘俊海:就这个证据来说,从收集的程序来看是有一些瑕疵。但是它其中的内容可以和商场对起来的,破碎的合同互相印证。所以法院也会予以适当的关注。但是那不是判案定案的惟一的依据。
主持人:二审的时候法院就要根据双方的证据再来进行一个重新的认定。而且我们了解到一个情况,在二审结果出来之后,他们两家又打了一场官司。那么二审结果到底怎么样,再打这一场官司到底是为什么?
服饰行拿出的证据——一份破碎的合同和一份情况说明形成的证据链条相互印证。尹卫军毁约在先已成定局。结果是扬州中院判服饰公司归还尹卫军的100多件服装,但尹卫军的2000元风险金必须留给服饰行。尹卫军虽然悔恨交加却为时已晚。他想不到人际关系这么复杂。二审虽然败诉,但尹卫军认为自己很冤枉。因为事实上服饰行的口头约定与书面合同的确有差别,无奈他没有证据,而这么一折腾,家中生活捉襟见肘。妻子常常唉声叹气,说他太相信别人,把合同和情况说明签了。现在他们还要抚养小孩,一家人还要继续生活,日子越来越艰难。而此时的尹卫军再也不做生意了。他找了一份保安的工作,每个月就挣几百块钱。他变得很淡漠,每天少言少语。他希望这一切不愉快渐渐的淡忘就算了。哪料到那边风波再起,服饰行将他再一次将他告上法庭。服饰行说,想来想去,他们觉得尹卫军撕毁合同的违约行为,不能仅仅交出2000元的风险金就算完事了,他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一定的代价。于是,他们再次向江苏扬州广陵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尹卫军再赔偿违约金2700元。法院认为尹卫军确实有委屈的地方,但是他必须有证据来证明这个事实,否则作为审理案件的法官来说,是不能根据陈述就来认定为案件事实的。于是同情归同情,最终法院判定尹卫军付服饰行违约金2700元。尹卫军虽然对商场在协议上用欺骗的手段很气愤,但此时他已无能为力。儿子在一天天长大,妻子的唠叨不绝于耳。尹卫军明白了就那么一点点疏忽,就是一份合同,6副衣架使原本美好的生活变得充满了烦恼。
主持人:尹卫军在撕毁合同时可能没有想过这是违约。他只不过不想再让合同继续进行下去。他想终止彼此之间的这个关系。
刘俊海:凡是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是受法律严格保护的。在一些西方国家有这样一句格言:生效的合同等于有效的法律。但是没有经过对方同意,私自撕毁合同的行为就是一种严重违约的行为。
主持人:我们今天讲到这个案子是一个商业的合同租赁。但是对于老百姓来说。大家平时会遇到越来越多需要签合同的情况。比如买房子要签合同;去一个单位上班也要签合同;做一个保险也要签合同。那么当我们在遇到各种各样的合同的时,如果身边又没有律师,这个时候时候最应该注意的是什么?
刘俊海:首先一定要签书面合同,避免通过君子协议、口头协议来约定重要的商业关系。第二,在签订书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对合同的条款反复咀嚼。有句话叫做读书百遍,其意自现。合同也是这样。把合同多读几遍,它的内容哪些对自己有利,哪些对自己不利,就比较清楚了。这个时候可以有针对性的和对方讨价还价。如果对方不同意的话,我们可以拒签合同。第三,如果说在订立合同的时候,确实受到了对方的欺诈或者胁迫,或者确实对于合同的性质发生了重大的误解,重大的错误认识。那么就应当搜集好相关的证据,包括证人的证言等。这样,可以为我们以后行使权利创造一个比较好的一个法律条件。
主持人:以前在我们的头脑里,觉得合同是一个非常专业化的法律概念。但是现在它越来越多地进入到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当中。当然我们不能像要求一个法律专家一样要求每一个人,但是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这样才能够自由地同时也是自在地生活在一个法制的社会里面。遇到任何的问题,千万不可以想当然,不能自作聪明,否则最终吃亏的很有可能是我们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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