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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后可以获得双重赔偿(二)

发布日期:2012-07-28    作者:杨振夏律师

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后
可以获得双重赔偿(二)
—— 一起第三人造成受害人残疾后要求民事赔偿后的纠纷
编者 杨振夏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3、护理费2000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规定,原告住院近两个月,由其父亲护理,其父亲的损失,应当由被告赔偿。
4、交通费1500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的规定,被告应当予以赔偿。
5、营养费 1800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规定,被告应当按照每日30元的标准,予以赔偿原告。
6、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的规定,被告应按照每日50元标准,予以赔偿原告。
7、残疾赔偿金95581.56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的规定,原告伤残等级为八级,被告应当赔偿
8、精神抚慰金3万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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