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的说,由于现有的民事诉讼证据中大量存在证据突袭的现象,并且已经危及到了诉讼作为定纷止争,提高效率的初衷, 因此很有必要将证据失权制度纳入到司法实践中来。证据失权制度就是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当事人提交证据的诉讼行为超越举证时限的规定所导致的丧失证据提出权和证明权的不利后。设置这一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克服“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弊端。证据失权制度设立的必要性就体现在:
(1)证据失权的实质涵义是当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依法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一方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这就要求当事人的举证有一定的时间限制。证据失权制度就是基于此对当事人证据提出的时间做出了规定的,否则超过一定时间的当事人就会承当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也必然会给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施加一种压力,使其必须积极地履行举证责任。
(2)证据失权制度是诉讼程序的不可逆性决定的。诉讼是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条件下进行的特定活动,诉讼程序具有不可逆性。当事人和法官在程序中的一系列诉讼行为,一旦按照既定程序规则作出就具有“作茧自缚”的效应,也就是说当事人和法官都不可以随意地推到重来的。证据失权制度满足了诉讼程序不可逆性的要求,将当事人的举证行为固定在一定期限内,防止或者限制当事人逾期举证,避免当事人随时提出新证据、重新进行既定程序而导致的程序紊乱,有利于维护诉讼程序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3)证据失权制度有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从时间上看,失权被认为是诉讼权利的时效,民事诉讼中失权的正义性原理可归结为人们对诉讼效率性和时间性的认同。因此民事诉讼法除了应当具有公正的首要价值外,诉讼效率也是其价值追求之一。因为迟来的正义就是非正义的。
证据失权制度设立的必要性
简单的说,由于现有的民事诉讼证据中大量存在证据突袭的现象,并且已经危及到了诉讼作为定纷止争,提高效率的初衷, 因此很有必要将证据失权制度纳入到司法实践中来。证据失权制度就是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当事人提交证据的诉讼行为超越举证时限的规定所导致的丧失证据提出权和证明权的不利后。设置这一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克服“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弊端。证据失权制度设立的必要性就体现在:
(1)证据失权的实质涵义是当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依法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一方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这就要求当事人的举证有一定的时间限制。证据失权制度就是基于此对当事人证据提出的时间做出了规定的,否则超过一定时间的当事人就会承当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也必然会给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施加一种压力,使其必须积极地履行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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