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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成为受人喜欢和尊重的律师

发布日期:2012-07-29    作者:于飞律师
一、如何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与尊重(一)在当事人心目中树立良好的最初印象当事人及其家属是律师在刑事辩护工作中接触的第一个对象。辩护律师在第一次会见时给当事人或者家属留下一个良好的印象是十分重要的。从心理学角度讲,最初印象的作用本质上体现一种优先效应。当事人往往凭对律师的第一印象来评判律师的优劣,而并不以律师在辩护过程中的其他活动为主要评判标准。一旦当事人形成了对律师的良好印象,即使律师在以后工作中略有失误,也不会因此影响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程度。因为最初印象一经形成,就对人的知觉产生恒常性影响。   那么,如何在第一次会见即深深抓住当事人的心呢?每个当事人或者亲属聘请律师的目的只有一个,打赢官司,而能够打赢官司的律师,必定是有高超水平的律师。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没有与律师打过交道,他们往往并非掌握评定律师优劣的客观标准,最初只是凭他们自身的感觉来评定律师能力的高低,水平的优劣。也就是说当事人及其家属最初凭借对律师的感性认识而不是理性认识来决定律师的取舍。因此,律师应注意充分地表现其外在的气质。
  首先,律师应注意仪表整齐。因为,人们往往通过人的魅力来判断律师的能力。头发蓬乱,衣冠不整的律师是很难取得当事人的认同的。
  其次,要以友善的态度接待向你求助的当事人或者家属,带着极大的同情心倾听他向你所讲的一切,使他感觉到你是最理解他的人。只有拉近双方的距离,才能取得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信任。任何一个当事人都不相信一个傲气十足不具备同情心的律师是一名出色的辩护人。
  再次,向当事人及其家属显示你的才能。通过恰当地发问,透彻地分析,使当事人感觉到你有出众的口才、渊博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办案经验、缜密的思维、敏锐的洞察力。这时你的当事人会对遇上你这样一个优秀的律师感到荣幸,并对你肃然起敬。
  最后,不要为了获得当事人的委托或者收取高额的费用而炫耀你与法官的关系,这是辩护律师最无能的表现。只有*热情周到的服务,踏实勤奋的工作,娴熟高超的水平取得辩护成功的律师才能真正受到当事人的尊重。
  (二)在案件处理方面,律师应处于主导地位辩护律师在处理案件有关问题时应处于主导地位,应按照自己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理解发表自己的意见,不受当事人意志的左右,更不能歪曲事实、曲解法律。有的当事人及其家属聘请律师的目的并不是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而是帮助串供、搞伪证,对于这种无理要求,律师应坚决拒绝,不能为了保持亲密的委托关系而丧失原则,成为当事人利用的工具。辩护律师应让当事人的意志服从于事实和法律,服从于律师的合理安排。
  (三)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应平等相待,相互尊重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及其家属交往的过程中应平等相待,要语气温和,待人诚恳,不对当事人歧视,尊重他们的人格。被告人触犯了刑律,受到了刑事追究,绝大多数人有很重的自卑感,加上侦查、检察人员的严厉审讯,更加重了他们心理的负担。律师在会见被告人时如果表情严肃、语气专横、盛气凌人,必然会加重被告人的自卑感和畏惧心理,导致出现抵触情绪,不愿向辩护律师讲真话,从而影响辩护律师对案情的全面了解,造成法庭辩护的被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是人,他们同样应当受到尊重,对于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合理要求和建议辩护律师要认真听取,尽量满足,对于他们的不合理要求,不能简单地拒绝了事,要耐心地进行解释,使他们理解律师的善良用意。只有尊重当事人的律师,才会受到当事人的尊敬和爱戴。
  (四)为了保持与当事人及其家属的良好关系还庆注意进行信息、思想和感情的沟通当事人在案件处理期间心理十分焦虑,希望早日得到处理,辩护律师应及时向当事人及其家属通报案件处理进度的信息,交换办案的想法和意见,解除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思想负担和压力。相互沟通是保持相互理解关系的重要手段,是律师案外的重要工作。
  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两种基本需求:第一,是物质需求。看守所生活水准低,在押犯人都希望获得高质量物品的供给;第二,心理需求。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限制人身自由后,都有思想压力,同时,与外界隔绝,十分孤独,希望律师多多会见,解除思想上的疑虑,求得心理上的慰藉。辩护律师应适当地满足当事人在这些需求,以拉近双方的心理距离。
  (五)辩护律师应对辩护工作尽职尽责合理地咨询、及时地取证、精彩的辩护是取得当事人及其家属信任与尊重的最佳方式。该取证而不取证、该出庭而不出庭的律师,是无法获得良好社会声誉的。当事人及其家属能够理解尽了最大努力而没有胜诉的律师,但是绝不能容忍只收钱而不办事的律师。
  (六)辩护律师应当诚实在没有十分把握的情况下,不要对判决结果进行不合实际的预测,更不能片面夸大自己的水平和办事能力,做不成熟的许诺。否则,判决结果事与愿违时,当事人及其家属会有受骗之感,进而对律师的名誉进行诋毁。
  (七)辩护律师更关心的应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自己的经济利益对于胜诉无望,不需要聘请律师的案件,应对当事人及其家属讲明,让其自行作出选择;辩护律师不能主动提出为当事人输通关系的建议并借此勒索当事人家属的钱财,眼睛向钱看的律师只会受到当事人的鄙视。
  (八)律师的辩护意见与当事人的要求出现分歧,按准的意见办呢?当事人有没有抉择的权利这是司法实践中处理当事人关系的棘手问题。如果律师按自己的观点辩护,当事人可能不满意,如果按照当事人的意见辩护,又违背律师的意愿。我们认为,遇到这样的问题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处理。
  第一,当事人的意见明显违背法律、歪曲事实的,辩护律师应劝其放弃,如果当事人一味坚持的,律师应坚持按自己的观点进行辩护。辩护人无理狡辩,必然损害自己在社会上的声誉。为迎合当事人的心理而毁损多年来获得的良好声誉得不偿失。
  第二,案件如何处理在司法机关内部也存在分歧,当事人的观点辩护律师虽不同意,但也能讲出一定的道理,辩护律师应允许当事人有选择的余地,按照当事人的意见进行辩护。
  第三,司法机关对案件处理意见没有分歧,但是理论上对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存在争议,当事人的观点辩护律师虽然不同意,但也能讲出一定道理的,辩护律师可按照当事人的意见辩护。
  第四,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与起诉书认定的事实不一致,虽有可信因素,但无确切证据证实,当事人坚持自己主张的事实的,辩护律师应按当事人陈述的事实辩护;为争取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结果,经律师规劝,当事人放弃主张事实的,辩护律师按照自己的观点辩护。例:被告人张XX被检察院指控用配钥匙的方法入宅盗窃。而张XX称与被害人有债权债务关系,是被害人同意其拿东西抵债的,并非盗窃。张XX曾在侦查机关有过盗窃供述,其当庭陈述虽有可信之处,但无证据证实。辩护律师征得张XX同意,作了从轻处罚的辩护,法院考虑到案件事实方面存在的问题,比常规情形少判了3年刑罚。被告人接到一审判决后,表示不上诉。
  辩护律师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发生分歧时,律师作出选择的首要依据是,是否违背事实和法律;其次,是当事人的意愿;再次,是判决结果。在辩护律师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发生分歧,辩护律师征求当事人意见时,当事人坚决要求律师服从自己意愿的,是常见的情况。他们或者错误地紧信自己的意见一定被采纳,可以得到良好的判决结果,或者并不考虑结果如何,只是不愿委曲求全。虽然虽然表明律师按当事人意愿辩护往往不能谋求到当事人预期的后果,但是,在讲清利害的前提下,律师应尽量满足当事人的要求。在前面提到的第二、第三、第四三种情形下,律师千万不能从善良愿望出发,为了使当事人获得较好的判决结果而自作主张地坚持自己的辩护观点,否则当事人会把他们自认为获得的“不利”判决(实际是有利的后果)的责任归罪于律师,律师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只有当事人为了获得判决的良好结果,自愿放弃了自己意见的,辩护人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发表意见。
  (九)为了加强当事人和律师间的相互理解,辩护律师应指导当事人及其家属正确地认识胜诉的标准许多当事人及其家属不能正确地理解胜诉的标准。他们评价胜诉的标准是:是否达到了他们的满意要求。而这种要求又往往是不合实际的、过分的、偏高的,律师无论如何也无法满足的。在判决结果未遂其意的时候,他们往往指责律师的无能,迁怒于辩护人。
  之所以许多当事人对律师不满意,是因为他们对律师的要求和期望过高,而律师无法满足,之所以对律师有过高的要求,是因为他们不懂法,低估了当事人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仅凭自我感觉设定胜诉的标准。
  从以上分析可见,律师受到报怨的原因往往并不是律师没有尽职尽责,也不是律师没有水平,而是当事人及其家属没有对案件的客观后果作出客观地判断。为了使辩护律师承办的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当事人及其家属的肯定,辩护律师应向当事人及其家属作好以下解释工作:
  第一,根据案情分析犯罪性质、适用的刑种、刑度,指出量刑的从重情节和不利因素,让其对号入座。
  第二,介绍社会形势、案件的背景、地区差异等潜在因素对量刑的影响。
  第三,介绍律师的作用,指出律师只能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指出,胜诉的评判标准是事实和法律,胜诉的标志是罚当其罪,劝导当事人放弃过高的奢求。
  总之,受当事人尊重的律师是那些诚实正直、善解人意、尽职尽责、讲求信誉、水平高超的律师。他们总能与当事人相互理解、相互尊重,保持着十分默契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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