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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支付经济补偿如何偿付
www.110.com 2010-07-15 11:52

  来信摘登:我从2004年2月在某印务公司上班。2008年2月8日,这家印务公司以我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聘了我,并支付给相当于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是,今年2月份我了解到,按照法经济补偿的规定,该公司应向我支付相当于四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009年2月我到该公司要求增发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遭到拒绝,并说我们的争议超过了仲裁时效期间。请问,我该怎么办?

  省会刘先生

  主持人:本报记者李洁

  嘉宾: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于宏伟

  就刘先生提到的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于宏伟律师。于宏伟认为,根据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超过这个法定时间,劳动者就丧失了通过劳动仲裁程序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权利。因此,如何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十分关键。

  于宏伟介绍说,第二十七条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就是说,“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劳动者主张权利并因此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日期,而非劳动者的权益被侵害之日。刘某的权益被侵害之日是2008年2月,而刘某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害之日是2009年2月。因此,刘某与该公司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2009年2月。自2009年2月9日起的1年内,刘某可以向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讨要不足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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