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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财产保全

发布日期:2012-07-31    作者:110网律师

交通事故财产保全
交通事故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诉前或者诉后,为保障将来的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九十三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但是,财产保全会因以下原因而解除:1、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未起诉;2、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为了防止肇事者转移、变卖财产,以便能够更好的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院判决的顺利执行,诉讼保全不失为一种好的手段。
然而在司法实务中,诉前财产保全确被流于形式,即使当事人和代理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一般情况下也不会受理,而是要求当事人直接起诉,在起诉的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所以,本律师建议,如果确需进行财产保全,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由于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而且担保金的数额在侵权责任案件中较大,如果由于申请人的错误而导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申请人也要承担责任。所以,申请财产保全更要慎重,如果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一般可以不申请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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