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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XX故意杀人一案的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2-08-11    作者:秦正学律师

吕XX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亲属的委托并征得本案被告人的同意,指派我作为他的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经过庭前的阅卷、会见被告人以及今天的法庭调查,辩护人对本案的事实有了充分的了解。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定故意杀人罪持有异议。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首先请允许我仅以辩护人的身份向被害人表示沉痛的哀悼,也向被害人的亲属表示极大的同情。下面本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该罪的前提是以剥夺他人的生命为目的”是否存在该目的是该罪成立的重要因素,也是此罪区别与故意伤害罪的最关键的因素。因此,考察和认定被告人犯罪时的主观态度是决定其犯罪行为的关键所在。
首先,我们从被告人的供述来看,被告人在询问笔录里多次交代:第2次讯问笔录第4页讲“我拿出刀来想吓吓他们,如果这时候他们不再来打我,我也不会捅的”第4次讯问笔录第4页“我心理只想把他刺伤,不让他再来打我”从这我们可以看出,被告人其实并没有杀死被害人的故意。
  其次,虽然行为人的犯罪故意的内容、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相对于客观犯罪行为、犯罪结果来说都是主观因素,缺乏直接判断的客观依据。而除了行为人本人外,这些又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就需要我们全面的、综合的分析案件的证据材料和客观事实后,才可以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作出符合客观真实的判断和结论,进而对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给予正确的认定。在本案当中,我们就可以从多个客观方面来考察被告人的主观态度。也正是依据这些客观事实,我们得出得结论是:被告人主观上并没有剥夺受害人生命的故意!
1、案件的起因。正如起诉书所说“因琐事”而起纠纷,也就是普通的民事地基纠纷,从此我们可以看出,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并没有深仇大恨。不存在非法剥脱生命的动机和目的。
2、从作案工具来看,被告人所拿的凶器只是一把大街上随处可以买到的普通水果刀,况且也是在起纠纷之前被告人一直带在身上,并没有蓄意谋杀的故意。
3、从打击有没有节制来看。我们可以看出,被告人在刺伤了被害人第一刀后,并没有连续的进行伤害,而是准备跑回家中躲起来,但不料被害人和其哥哥仍没有放弃围攻,继续追赶,这时候当被害人再次袭击被告人时才又刺了一刀。试想,如果被告人真是要将被害人刺死,其完全可以连续多刺几刀,为什么还要终止刺刀行为呢。
4、从刺伤的部位来看。被告人起先只是想“吓吓他们”,并没有杀死被害人的故意。后来只是由于被害人用竹棒打伤了被告人眼睛上方,当时由于一只眼睛已经看不清楚,头也是晕的,因此被告人为了免更大的伤害,慌乱中才刺了被害人第一刀,事后,从尸检结果来看,其实第一刀是刺在了被害人的右胸部,并非致命伤。虽然根据被告人在第3次和第4次的讯问笔录里讲到其刺的部位均是“左胸部至腹部之间”,并非直接故意瞄准正胸部来刺。但根据尸体检验报告,两刀一左一右,从这个矛盾点我们也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被告人当时完全是由于一只眼睛已经睁不开,头也眩晕的状态下所出现的视角差异。因此,我们更有理由相信其并没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
通过以上几点,我们认为《起诉书》中对被告人:“因琐事持械行凶,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说法与事实不符,同时,我们更有理由相信,被告人没有故意杀人的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没有追求被害人死亡的主观故意,没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应当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系因防卫过当而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与故意杀人罪侵害的客体是公民的生命权不同,故意伤害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民的健康权。结合本案事实和证据材料,被告人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根据本案证据材料及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用竹棒把其打伤后,仍没有放弃打击被害人,对其依然围攻,在慌乱中被告人才又刺了被害人一刀,致使其死亡。
下面我们根据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来逐一分析被告人的行为:
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本案中被害人用碗口粗的竹棒和他哥哥一起殴打被告人。而且用竹棒在被告人的要害部位头上重击,可以表明被害人正在对被告人进行不法侵害。
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本案中被告人防卫时被害人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且是在被告人和其哥哥围攻的情况下并在要害部位头部受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刺了第一刀,当刺伤第一刀后,被告人当时已经逃走一段距离,这时被害人又追上来进行了围攻,无奈才刺了第二刀。
3、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本案中被告人对被害人本人进行了还击。由于被害人所拿竹棒比其哥哥拿的竹棒更粗,而且对被告人打击程度也最严重,而且棒棒凶狠,因此被告人只是针对了被害人进行防卫,而没有伤及被害人的哥哥。
4、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防卫意图。本案中被告人的还击是为了不被被害人殴打才实施的。被告人和其哥哥围攻的情况下并在被告人的要害部位头部进行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刺了第一刀,当刺伤第一刀后,被告人当时已经逃走一段距离,这时被害人又追上来进行了围攻,无奈才刺了第二刀。具有防卫的意图。
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本案中被害人的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被告人在被被害人和其哥哥围攻殴打并追赶后,其才有了伤害被害人的模糊的、简单的想法,那就是保命,使自己不再受伤害,慌乱中出刀,正如被告人在供述中讲”当时我是随手刺过去的,也没有考虑刺什么部位,我心理只想把他刺伤,不让他再来打我“对于伤害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缺乏足够的认识,其本人对于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出现是一种过失的心理状态,被告人并没有意识到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在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出现的时候,我们就应当按照故意伤害(致死)罪来处罚量刑。关于被告人的主观意志问题,前文已有事实表明,显然更加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因此我们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更符合防卫过当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本案案发后,被告人能主动按照村书记的要求,主动去村委会办公室等待警察的到来。因此对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应该是肯定的。
四、本案的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
从本案的起因来看,其最初是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哥哥之间为了地基所起的纠纷。而且地基本来就不是被害人哥哥所使用,而是村集体的土地。两人虽然起了一点纠纷,但都已经平息。不料,被害人在事后却主动找到被告人进行报复,才导致了本案的发生。试想,如果没有被害人后来主动去找被告人进行报复,并主动用碗口粗的竹棒打击被告人,我们有理由相信,绝对不会造成本案的结果。
五、被告人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一定的损失,难能可贵。
被告人家境并不好,其住的房子是租来的,仅有的一件的生产工具铲车也是借款所买,但被告人为了弥补过错,愿意把自己的车子赔付给被害人家属,已尽了最大的努力,实属难能可贵。
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在村中一向表现较好。
因此,综合以上几点,我们请求合议庭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正当定性,对其防卫过当的故意伤害行为予以认定,对其作出公正合理的处罚。
辩护人:秦正学
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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