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房屋多次买卖拆迁协议效力的确认程序
发布日期:2012-08-19 作者:110网律师
【案例】
2011年X月X日,原告某土地储备中心作为拆迁人、被告A作为被拆迁人签订了XXXX拆协字第XXX号《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协议》(以下简称《拆迁补偿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原告对于被告所有的座落于XXXXX、建筑面积XXXX为XXXX平方米的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进行动迁,原告支付被告货币补偿XXXXX元,被告可购买面积为XXXX平方米的安置房。协议签订后,被告搬离了诉争房屋,并领取了动迁款XXXXX元,原告对诉争房屋进行了拆除。另查明,1998年XX11月,第三人B与案外人C签订了转卖协议,协议 约定:B将本案诉争房屋以XXXX元价款转让给财 产所有权属于C所有。C付清房款后入住诉争房屋。1999年XX月,C与被告A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C将诉争房屋以XXXX元价款转卖给A,A一次性付清购房款后该房的产权归A所有。被告A付清房款后实际入住诉争房屋直到此次动迁。又查明,C于XXXX年取得诉争房屋《城乡宅基地使用证》,发证编号为XXXXXX,户主姓名为第三人C,获准用地人口为XX人,即本案三第三人。该证现仍由第三人持有,该宅基使用证上记载的户主D,系笔误,应为本案第三人B。
【审判】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双方平等协商的真实意思表示,签约后,原告向被告全额发放了拆迁补偿款,并实施了拆迁,协议已履行完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从现有的证据来看,该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并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原告认为第三与他人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而该房屋先后经过两次买卖,该两份买卖协议是否有效,也未经法定程序予以认定,故原告据此要求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无效,并由被告返还房屋拆迁补偿款,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上海市某土地储备中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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