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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不得以使用权人不是产权人为由拒绝退还租赁房屋

发布日期:2012-09-03    作者:110网律师
承租人不得以使用权人不是产权人为由拒绝退还租赁房屋
出租人有权出租房屋,并不意味着其必须对房屋拥有产权。在出租人对出租的房屋无产权时,承租人有时会以出租人无产权为由拒绝支付租金或者在租期届满时拒绝退房,试图长期占用房屋。那么遇到该类情形时如何处理,往往是出租人关心的问题。下面是有关案例,值得我们借鉴。
20095月,某事业单位作为出租人将其使用的并与承租人房屋相邻的四间门面房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租期两年。租金为每年10万元。同时合同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20115月合同到期后,出租人通知承租人须在6月份之前退房。承租人接到出租人通知后,以出租人不是房屋的实际产权人为由拒绝退房并且继续占有使用。于是出租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承租人退房并按照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用期间的占用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虽然出租人当庭无法提供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房屋具有合法权属证明,其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协议》,从法律上分析,虽在的效力存在明显瑕疵,但因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协议》约定的使用期限早已届满,出租人作为房屋提供方,当然有权要求承租人腾退交还原有房屋。据此,出租人主张要求承租人将房屋腾退交还,请求合理,具体腾退房屋的范围,法院将依据查明事实,酌情予以判处。由于承租人至今未将房屋返还,故应承担给付占用房屋期间合理费用的民事责任。现出租人主张承租人按原有使用费标准每年8万元支付占用期间的费用,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承租人当庭所持相关抗辩意见,没有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律师点评:出租人出租的房屋可能并不享有所有权。比如一些事业单位使用的房屋,是政府有关部门直接划转使用的。有的使用单位可能会有政府部门的文件,有的是什么都没有,只是长期的占有使用。还有一些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由于种种原因无法获得出租房屋的产权证明。但无论是何种情形使得出租人无法提供产权证明,哪怕出租的房屋是违法建筑,也并不能成为承租人拒绝返还房屋的理由。即使因为属于违法建筑,致使租赁合同无效,承租人仍应按照约定的租金向出资人支付占用期间的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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