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无故意行为雇主被染病是否担责
发布日期:2012-09-23 作者:徐涛律师
[案情分析] 首先,王大爷与社区中介之间形成的是居间合同关系。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行为分为报告居间和媒介居间两种形式。所谓报告居间,是指居间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其寻找合乎要求的第三人,从而为合同的订立创造机会;所谓媒介居间,是指介绍双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和第三人订立合同,即居间人作为中间人来往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促使双方订立合同。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除了上述两种形式外,还有一种是报告与媒介居间两者相结合的形式,可统称为媒介居间。本案中王大爷与社区中介签订的居间合同属于后一类,即属于媒介居间。在这个居间合同中,王大爷是委托人,社区中介是居间人。王大爷正是通过中介的媒介服务才得以和保姆签订雇佣用工合同。
其次,在提供中介服务的过程中,社区中介并未向王大爷故意隐瞒过事实或提供过虚假情况。《合同法》第425条第2款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见,居间人承担损害赔偿之责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委托人的利益受到了实际损害;二是居间人存在故意行为,即故意隐瞒了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故意提供了虚假情况,居间人的过失行为不能成为居间人承担损害赔偿之责的事由;三是居间人的故意行为与委托人的利益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社区中介未向王大爷说明保姆的健康状况,一是因为一时疏忽未要求保姆提供相关医院证明;二是王大爷自己未对保姆的身体条件主动进行过了解。社区中介自始至终都不存在任何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的情形,社区中介的行为未能同时满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之责的以上三个条件。
[案情结果] 社区中介在向王大爷介绍保姆的过程中,虽有过失但因不存在故意行为,故仍不应对王大爷所受到的损害承担居间损害赔偿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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