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下河洗澡殒命 陪同者被判给予经济补偿
发布日期:2012-09-26 作者:刘德斌律师
王晖和苏勇是好友,二人平时关系不错。去年7月的一天下午3点多钟,王晖正在上班时接到苏勇的一个电话,称其家中线路不通让他过来看看。王晖来到苏勇家中看到苏勇正和郭伟一起吃饭,打了招呼后,王晖便开始帮忙检查维修线路,修好后便坐下来与王晖二人一同喝酒。酒后,苏勇与郭伟要去打球,但兴致很高的王晖却提议去下河洗澡,于是苏勇就开车带着郭伟和王晖一起来到附近河边。下河前,王晖对苏勇二人说大家各洗各的,洗后不要找他,他会先行离开。随后,苏勇与郭伟先后下河,各自向对岸游去,而王晖最后下河。可谁也没有想到的是,王晖这一下河却不幸溺亡在水中,被打捞上岸后经法医检验,王晖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92mg/100ml.其后,苏勇主动给了王晖亲属3万元。
好端端的人就这样踏上了不归路,王晖亲属无法接受这突如其来的变故,他们认为当王晖溺水时,苏勇和郭伟二人没有予以救助,没有尽到照顾义务,应对王晖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遂将苏勇和郭伟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各种费用共计19万余元。
但苏勇和郭伟觉得很冤枉,二人均表示王晖来到苏勇家时已是下午,他们没有劝酒行为,其后王晖提议洗澡,并告知他们自己会先行离开,当时他们认为大家都是成年人,应能照顾好自己,后来也不知道溺水的就是王晖,所以王晖的死亡是意外,他们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开庭,法院认为,王晖家属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苏勇、郭伟在与王晖饮酒过程中有强迫劝酒的行为。饮酒结束后,王晖提议要下河洗澡且不让别人过问,其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过量饮酒的危害,也应当预见到酒后游泳可能会发生的危害后果,因此,王晖在酒后洗澡过程中溺水身亡,苏勇、郭伟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错行为。但考虑到王晖是帮助苏勇家检查维修线路后饮酒,并在酒后洗澡中溺水身亡的客观事实,根据公平原则,苏勇、郭伟应当对王晖的家属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最终,经过计算,法院判决由苏勇补偿3.3万余元,其已付的3万元应从中予以扣除;由郭伟补偿2万元。(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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