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查看资料

冶孙地个、马维良抢劫、盗窃过往汽车的财物案

发布日期:2012-09-28    作者:徐涛律师
   被告人:冶孙地个,又名冶孙吉给,男,27岁,回族,青海省民和县人,系民和县核桃庄乡牙合村农民。1992年2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马维良,又名马力客,男,29岁,回族,青海省民和县人,系民和县联合乡上宣村农民。1992年2月13日被逮捕。


    1991年10月3日至11月11日期间,被告人冶孙地个、马维良与马努哈(在逃)相勾结,共同预谋作案,先后多次从民和县窜至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境内的国道312线乌鞘岭南坡,抢劫和盗窃过往汽车上的财物。其犯罪事实如下:

    一、抢劫1991年10月7日晚,冶孙地个、马维良与马努哈从民和县窜至乌鞘岭南坡伺机作案。当兰州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大轿车(甘肃01-01493号)行至此地时,冶孙地个扒上该车行李架,扔下乘客肖殿贺的衣物一包(价值1000元)。该车司助人员及乘客发觉并停车查看时,冶孙地个、马维良及马努哈手持石块向大轿车砸击,打碎车窗玻璃9块,致伤乘客4人,抢去所盗物品。该车因受损而无法运行,迫使乘客更换车辆。该车因此花去修理费625.70元。

    1991年11月11日晚,冶孙地个、马维良与马努哈再次预谋后,以拉货为名,雇用马又四夫的手扶拖拉机,携带匕首、绳索等作案工具,再次从民和县窜至乌鞘岭南坡作案。冶孙地个扒上一辆大轿车的行李架,扔下乘客汪玉明的百货两色(价值3990元),马维良及马努哈在路上转移赃物。当汪玉明到安运镇下车时,发现货物被盗,遂雇用韩正礼的汽车,与其见汪玉有、弟汪玉锋前往乌鞘岭南坡寻找。到达被盗现场时,冶孙地个、马维良及马努哈持石块将汪氏兄弟打伤,并打碎韩正礼的汽车驾驶室后窗玻璃,迫使汽车绕道返回。

    二、盗窃1991年10月3日晚,冶孙地个、马维良及马努哈携带刀子等作案工具,从民和县窜至乌鞘岭南坡作案。当酒泉汽车运输公司三队的夜班轿车(甘肃31-05669号)和永昌县汽车运输公司的夜班轿车(甘肃33-02153号)自东向西先后行至此地时,马维良、冶孙地个分别扒上轿车行李架,用刀割断网绳,窃得乘客的西湖牌电子琴8架、装饰画2张、毛毯37条、布料498米,价值7668.12元。马努哈在路上转移赃物。

    1991年10月7日晚,冶孙地个、马维良及马努哈又窜至鸟鞘岭南坡作案。冶孙地个扒上一辆客货车,窃得“龙泉”牌香烟3箱,价值4500元。马维良及马努哈在路上转移赃物,除1箱香烟被过往的车捡走外,另两箱香烟销售给民和县个体户曹成义等人。

    1991年11月11日晚,冶孙地个、马维良及马努哈再次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窜至乌鞘岭南坡作案。他们先后扒上永昌县河西堡镇农民吴映真等人驾驶的两辆卡车、嘉峪关汽车运输公司司机张秀太驾驶的一辆轿车,以及山丹县汽车运输公司司机王栋驾驶的一辆轿车,共窃得巧克力2箱、铁皮牛肉罐头1箱、“大地”牌汽车轮胎1条、冰糖1箱以及被套、筷子、调料等物品,价值6492.60元。

    综上,被告人冶孙地个、马维良伙同马努哈,在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先后在过往的9辆客车、货车上进行抢劫和盗窃,获取财物总价值23650.72元。其中,抢劫2次,财物价值4990元,砸坏汽车2辆,打伤7人;盗窃7次,财物价值18660.72元。

    案发后,大部分赃物被追回发还失主,其余赃物被两被告人及马努哈变卖挥霍。
[案情分析]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境内鸟鞘岭南北坡的一段公路,自1991年下半年至本案案发,先后发生拦路盗抢过往汽车财物的案件60多起,严重危害了交通运输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不少旅客说:“进了天祝段,捏着一把汗”。广大人民群众强烈要求严厉打击“车匪路霸”的犯罪活动。

    本案被告人冶孙地个、马维良伙同马努哈,在一个多月的时间内,多次在交通要道上盗、抢汽车财物,受害车辆达9辆之多,总价值23650.72元。1991年11月11晚,他们一夜之间竟连续盗、抢5辆汽车的财物,犯罪气焰十分嚣张。特别是当他们的盗窃行为被发觉后,还当场使用暴力,砸坏汽车2辆,打伤失主及其他乘客7人,严重破坏了交通运输的正常运行。这些都充分表明,他们是一伙地地道道的“车匪路霸”。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冶孙地个、马维良始终起着主要作用,两人均系本案主犯,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一、二审法院依法从重判处两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正确的。

[案情结果]      甘肃省武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冶孙地个、马维良多次结伙在交通要道上盗窃和抢劫过往汽车的财物,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应予严惩。该院于1992年12月10日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冶孙地个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马维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冶孙地个、马维良均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抢劫罪不准,计算盗窃财物价值有误”为理由,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犯罪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于1993年4月30日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武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重新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冶孙地个、马维良与马努哈共同预谋,结伙在交通要道对过往汽车上的财物进行盗窃,在两次实施盗窃犯罪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砸坏车辆,打伤乘客及失主多人,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又在客车、货车上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冶孙地个、马维良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均应从重惩处。两被告人提出“认定抢劫罪不准”,经查两被告人在两次盗窃活动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依法应以抢劫罪论处。两被告人又提出“计算盗窃财物价值有误”,经查起诉书在计算盗窃财物总价值上确系有误,多认定盗窃数额2349.28元,但本院审理后已经据实认定。两被告人的辩解均不能成立。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于1993年5月14日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冶孙地个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马维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冶孙地个表示服判,被告人马维良不服,以“不是主犯,量刑畸重”为理由,提出上诉。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两被告人的定罪、处刑及适用法律均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马维良与他人共谋并积极参与实施抢劫、盗窃的犯罪活动,打砸车辆,打伤乘客及失主多人,是本案的主犯之一,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马维良所提的“不是主犯、量刑畸重”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3年5月20日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裁定,即为核准抢劫犯冶孙地个、马维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裁定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3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