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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之---法律条文该抽象时不能太具体

发布日期:2012-11-03    作者:110网律师
问题由来:近日事务所承办案件,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二十三万途观车一辆,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对于该车辆是为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形成不同意见。

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方认为,上述规定仅对不动产作出规定,并未对动产及其他权益作出规定,不能类推于动产,途观车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认为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理由为:上述法律规定,意在承认国人之“欲说还羞”的传统,不论动产还是不动产,登记已方子女名下的用意即明示是对自己子女赠与的表示,法律效果当然类推适用。

上述两种观点,以属于夫妻一方财产为正确,出现不同观点,实为立法技术原因所致。法律之适用是以将生活之事实去与由大前题,小前题,法律效果三段组成的抽象法律规定去匹配。盖法律规定越抽象所能包含范围就越大,越具体其适用的可能性就越小。太过抽象有使法不确定之疑,而过于具体又不能将形形色色之生活事实包含于内,此为立法之两难境地。

对于上述第七条实为不应有之“立法”缺陷,太过于具体毫无抽象可言,试举几例,小夫妻登记结婚在先,后举行婚礼,礼毕女方父母将以自己子女名开户,内有50万金额的存折一张,笑不拢嘴而又一言不发的交之小女,能直接适用否?又如,女方父母将自己出资以自己子女名义所购百度股票50万股股权凭证(因与百度纠纷案件开庭在即,特举此例)交与女儿作嫁;还如男方父母将自己出资以儿子名义成立的一人公司作为独立门户的赠予,是赠予个人还双方?显然均不能直接适用。

将上述第七条略作改动: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权利登记为出资人子女的,可按......。上述所举之不动产、车辆、股票、存折均能含盖。时下房子是最大的争议点,也不能断然无视其他类别的财产的存在,此确为技术问题,也是水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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