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土地登记的法律规定
发布日期:2012-11-13 作者:徐涛律师
土地登记也称土地权利登记,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对土地的各项权利实行登记的制度。根据《土地登记规则》引第二条规定,我国土地登记是指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 土地登记的内容是指反映在土地登记簿内的土地登记对象质和量方面的要素,包括土地权属性质与来源、土地权利主体、土地权利客体以及与这三方面直接相关的其他内容。具体包括: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及他项权利者,土地权属性质,土地权属来源,土地使用期限,土地面积,土地坐落及四至,土地用途,土地等级、地价,建筑占地面积,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物类型等。 土地登记的基本程序:不同类型的土地登记在具体程序上虽然不尽相同,但总体上的基本程序可分为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核发证书五个步骤。 申请人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提交必要的文件资料包括: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注销土地登记的法律规定 《土地登记规则》第六章 注销土地登记 第五十三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依法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第五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 第五十六条 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 第五十七条 土地他项权利终止,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他项权利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他项权利注销登记。 第五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未按照本规则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 编辑点评:在土地被征收之时就会产生注销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我国法律也详细规定了注销土地登记的情形。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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