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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决定书可否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

发布日期:2012-11-20    作者:丁敏律师

案情介绍: 尚某时某钢管厂的普通工人,平时酷爱足球,常到体育场现场观看其主场球队比赛。某日,尚某又来到现场看球,本场比赛在两支超级球队之间展开,场面十分激烈。结果主队因裁判误判的一个点球告负。因此,双方球迷不满相互致殴,包括尚某在内的也参与了打架,之后,尚某被公安机关带走,随后,公安机关给了钢管厂一份批捕决定书,向其告知尚某已经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 数日后,检察机关作出决定,因尚某的行为并未造成人员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且是初犯,不认为是犯罪,不予追究尚某的刑事责任,监察机关并向尚某发放了不起诉决定书。当尚某从看守所返回钢管厂上班时,车间主任告诉他,因其犯罪了,故厂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会给予任何的经济赔偿。尚某不服,认为自己没有被法院审判定罪,遂诉至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并出示了不起诉决定书。律师举证指引: 本案例是一起因劳动者涉嫌犯罪而引起的劳动争议。在社会生活中,劳动者可能会因各种各样的事件或纠纷,比如交通肇事、醉酒驾车、发生口角打架等,被公安机关传讯、调查、拘留甚至因涉嫌犯罪被逮捕,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因这些事件而解除劳动者的合同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必须区别对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仅有在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尚某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单位所持的批捕决定书不是有效的证明尚某被追究了刑事责任的证据,不能据此解雇尚某,尚某的不起诉决定书可以作为其自己申诉请求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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