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实际修理金额比保险公司定损金额高,保险公司要赔偿吗?
发布日期:2012-11-21 作者:110网律师
原告朱俊宇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朱俊宇,代理人: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尤学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
审判法院: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2)五法民三初字第731号;审判员:陆敏,书记员:赵月。
案件事实及审判结果:2012年4月25日,包思睿驾驶朱俊宇所有的云A3605J号奥迪车在昆明市白龙路与环城北路交叉处,为避让对向车辆,打方向时撞到隔离栏,造成车辆损失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由于包思睿受伤,报警后离开现场去医院检查。
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389900元。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现场后,对该车进行了简单定损,定损本车车损金额为8000元。朱俊宇将车拖到昆明亨达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修理费为112545元,同时聘请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对修理费进行评估,评估修理费为112545元。另外,朱俊宇支付了鉴定费4000元,施救费400元。以上费用共计为116945元。朱俊宇保险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委托本律师代理此案。
在法庭审理阶段,保险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对朱俊宇的询问笔录,该笔录上载明,朱俊宇承认当时开车的人不是包思睿,而是朱俊宇本人。但是该笔录是复印件,没有原件。本律师指出,该证据是复印件,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同时无论驾驶员是朱俊宇还是包思睿,都不影响本案的赔偿。
针对保险公司所提交的证据,本律师出示了该保险公司出具给朱俊的“机动车保险事故现场查勘纪录”,该证据加盖有保险公司的印章,载明驾驶员为包思睿,包思睿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法庭采纳了本律师出示的证据,否认了保险公司所做的笔录。
对于修理费,保险公司认为费用与定损悬殊太大,费用过高,要求重新鉴定。本律师认为,保险公司定损只是单方所做的评估,同时没有对车辆做全面的检修。该车的修理费经过了实际的修理,也经过了司法鉴定中心的评估,符合法律规定。法庭审理后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判令保险公司向朱俊宇支付赔偿1169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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