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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按揭房,婚后一方可共享增值

发布日期:2012-11-25    作者:徐涛律师
对于一方的婚前按揭房的性质以及如何分配问题,我们已经在博客中以专文的形式讨论过多次了。以下博主转贴的是福州市法院刚刚做出判决的一个真实案例。它以盖上红色国徽判决书的形式又一次表明了对以最高法民一庭吴晓芳法官为代表的第三种观点的倾向性态度。这种倾向性本身就值得我们关注和思考。
    从另一个方面来说,福州法院的判决从分割公平性的角度来说,还是比较合理的。房屋总共是33.9万的增值,按比例扣除了男方婚前首付款的增值10.1万元后,剩余增值23.8万部分分给了女方8万元,经计算占到了剩余增值部分的33%左右。但值得考究的是,法院仅根据男方首付款比例来确定一方的婚前增值部分是否合理?同时,法院以男方的较大付出为由,只分给了女方婚后剩余增值部分的33%的做法又是否合适呢?

    期盼婚姻司法解释三的尽快出台,不仅从法律条文上明确婚前按揭房的性质,而且给我们一个统一适用的计算方式,才是定纷止争的根本解决之道。毕竟法律追求的是明确性和安定性,而不应该只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予以解决,因为自由裁量本身就有太多的空间让不公平去滋伸蔓延。

    在解释未出之前,我们还是会继续讨论和关注,就当是为推动这个法冶进程尽一己之力吧!


转载正文:

婚前按揭房离婚该咋分  2010-04-08 03:25:00 

来源: 海峡都市报(福州) 本报记者涂明通讯员

    案情速览:丈夫婚前按揭买房,婚后也是丈夫还的月供。那么,妻子对这套房子有份吗?近日,福州中院二审的一起离婚官司,就涉及这个问题。最后法院判决:妻子有份,既包括婚后已付月供款的一半,还包括相应比例的房屋增值部分。

    阿祥与晓敏(均为化名)在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8年两人离婚。鼓楼区法院查明,1998年8月,阿祥买下福州晋安区一套房子,总价27.2万元,首付8.2万元,余款19万元由他向银行按揭贷款,借款期限自1998年10月至2008年10月,每月归还借款本息2271元。离婚时,按揭款已付至2008年1月份,尚余2008年2月至10月共计两万余元未还。2003年3月,阿祥拿到房产证。

    庭审中,阿祥提出这套房子属于他的个人财产,晓敏没份,理由是婚前他就按揭买下了这套房子,首付款是他付的,婚后的月供也主要是他出的钱,房产证上的名字也是他本人。而晓敏则提出,这套房子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房子仍为个人财产。

    鼓楼法院法官认为,这套房子虽然在婚后才取得房产证,但房屋所有权在阿祥签订购房协议时即确定下来,并不能因为阿祥和晓敏结婚而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房子应属阿祥婚前个人财产。但法官同时表示,婚后阿祥逐月支付按揭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没约定的情况下,这笔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一共偿还了按揭款22.4万余元。现双方离婚,阿祥应当将婚后支付的按揭款的一半11.2万元还给晓敏。

    对于房子的增值部分,法官认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样才能有效避免双方还贷、一方获利的情况,符合民法中公平的原则。由于是婚前交纳的首付款与婚后双方的交款共同保证了房屋能够增值,在分割时对首付款的增值部分应按比例予以扣除。这套房子购买时价值27.2万元,首付了8.2万元,约占购买时总价值的30%。经评估,现在这套房子包括装修价值为61.1万余元,增值额为33.9万余元,按比例扣除首付款增值部分10.1万元,尚余23.8万余元。综合考虑阿祥婚前还贷及应由阿祥继续承担的未还贷部分等因素,晓敏可享受房屋增值份额以8万元较为合适。

    最后,鼓楼法院判这套房子归阿祥所有,阿祥支付给晓敏19.2万余元(婚后支付的按揭款的一半11.2万元+房产增值部分中的8万元)。对此判决,阿祥不服,向福州中院提出上诉。福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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