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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差错纠纷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2-12-02    作者:王林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公泽律师事务接受A的委托,指派王林律师担任Axxxxx医院医疗差错纠纷案件再审程序的代理人,我们查阅了全部案卷,参加了法庭调查,现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再审被申请人的医疗过错与再审申请人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再审被申请人应当承担其对再审申请人造成的全部损害后果:
1、从法律关系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再审被申请人主张的xxx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由于病人局部创伤严重休克,局部软组织肿胀,并可触及足背动脉博动,以致对血管断裂认识不足而延误诊治。病人截肢为严重创伤所致,属严重医疗差错。”已被xxx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医院对肢体血管损伤所致血流循环障碍认识不足,以致延误了手术探查时间。患者左下肢坏死截肢与严重创伤有关。存在严重医疗差错。”所否定。xxx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无法排除再审被申请人的医疗过错与再审申请人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并且再审被申请人没有提交任何能够证明再审被申请人的医疗过错与再审申请人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所有这些已表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从法律事实上,xxx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医院对肢体血管损伤所致血流循环障碍认识不足,以致延误了手术探查时间。患者左下肢坏死截肢与严重创伤有关。存在严重医疗差错。”作为具有较高专业医疗水平的再审被申请人,应当在诊疗过程中充分履行谨慎义务,其医疗行为必须符合相应专业的注意、学识及技能标准,而被告方并没有做到该义务。院方让实习医生史晓亮接待再审申请人急救,明显存在过错。再审被申请人未及时对再审申请人的左下肢血管损伤作出明确诊断,导致再审申请人左下肢长时间组织缺血并最终广泛性坏死,已无法通过治疗保留肢体。再审被申请人的医疗过错行为与再审申请人被截肢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对因此给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对再审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重复赔偿:
1、再审申请人于200176B人身损害赔偿的判决虽已生效,但由于再审申请人当时并不知再审被申请人存在严重医疗差错,也不知该医疗过错与截肢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既然再审被申请人存在医疗过错,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倘若不追究再审被申请人的责任,将赔偿责任全部推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上,就等于放过了本应承担严重医疗差错责任的再审被申请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之规定。
2、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与医疗过错赔偿请求权利主张不属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此种赔偿要求在法律上不冲突,只因在侵权责任的主体因事实上发生变动,进而主体承担发生变动,原告的赔偿请求权不能因此被剥夺,且被告存在医疗过错侵权,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关于赔偿数额问题:
1、根据德林义肢矫形器北京有限公司假肢技师诊断证明,A适合安装国产普及型合金气压膝假肢,价格23880元,该假肢主件部分使用寿命约为4年,每年需假肢总价15%的维修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32条之规定,A一条假肢总费用为401184元。
2、因严重医疗差错造成多支付医疗费20493元、鉴定费1830元、营养费720元、住院伙食费1090元、误工费432元、护理费864元、残疾赔偿金3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2800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此赔偿数额已在一二审中予以核实。
3、再审被申请人应当赔偿再审申请人总计529413元。
四、再审申请人申请医疗过错鉴定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医疗过错鉴定为司法鉴定的种类之一,医疗行为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又申请就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不予支持。医疗行为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申请就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予以支持。
在本案中,再审被申请人一直主张其医疗差过的损失已经赔偿,为了明确各方的责任,确有必要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综上所述,再审被申请人的医疗过错与再审申请人的损害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代理人:王林
20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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