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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书

发布日期:2012-12-14    作者:王林律师
申请再审书
 
申请再审人:xx,男,汉族,农民,住xxxx镇南镇村电话:       
被申请再审人:苑xx,男,1961415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恩上路二十小区2A602.
被申请再审人:杨xx,男,汉族,农民,住xxxx镇南镇村。
被申请再审人:陈xx,男,汉族,农民,住xxxx镇南镇村。
申请再审人因与被申请再审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11)曲民初字第75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法定事由:xx县人民法院(202011)曲民初字第756号民事判决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四)、(六)、(十)、(十一)、(十二)项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再审。
申请再审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2011)曲民初字第756号民事判决书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再审。
 
事实和理由
一、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存在诸多矛盾之处。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被申请再审人杨xx向苑xx借款20万元用于开办煤场,陈xx、杨xx为担保人,口头约定利率3‰,并出具借条,借条写明杨xx以房产、车辆作抵押。陈xx房产抵押,杨xx房产担保。并查明杨xx已支付苑xx21013月至201012月的利息共6万元。通过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可以确定,该民间借款基本事实为:出借人是苑xx,借款人是杨xx,借款人杨xx以房产、车辆作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陈xx、杨xx以房产作担保但未写明房产信息且未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双方未书面约定利息,法院查明口头约定利率3‰。对于法院认定事实中利率是否存在、利率多少均与法院判决存在矛盾。法院已查明杨xx已支付苑xx21013月至201012月的利息共6万元,依照法律规定不管6万元属于偿还的本金还是当时扣除的利息都应当在判决内容中体现,但原审法院在判决中对偿还的6万元只字未提。
2、   原审判决判决申请再审人杨xx承担连带责任,违反法律规定。
(1) 借条中写明杨xx以房产为被申请再审人杨xx提供担保,因房产未进行抵押登记,担保无效,杨xx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原审法院毫无根据的认为杨xx为该笔借款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方式,就按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
(2) 被申请再审人杨xx作为实际借款人,并提供了车辆和房产作担保,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先由债务人杨xx承担偿还义务或以实物担保实现债权。被申请再审人杨xx以汽车作为抵押,依照《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法院应当判决先就被申请再审人杨xx提供的汽车担保实现债权,因此原审法院直接判决由申请再审人杨xx承担连带责任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依据错误的判决,直接冻结申请再审人杨xx的财产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申请再审人杨xx的合法财产权利。
3、          原审法院程序违法。
1)申请再审人杨xx未收到过xx法院的任何法律文书,直到申请再审人杨xx及其爱人的财产被冻结,才知道此判决。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了申请再审人杨xx参加诉讼和依法辩论的权利,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2)            原审法院依据错误的判决直接冻结申请再审人杨xx及其爱人的财产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申请再审人杨xx及其爱人合法财产权利。
 
综上所述,原判决无论在事实认定还是法律适用上均有明显错误,为维护申请再审人杨xx合法权益,请贵院依法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
此致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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