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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某某盗窃一案的二审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2-12-19    作者:110网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XX(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王某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本案上诉人王某某的同意,指派徐次文律师作为上诉人王某某的二审辩护人,依法为上诉人王某某出庭辩护。出庭前,本人详细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两次会见上诉人王某某,对本案事实有了充分、完整的了解。在一审庭审和会见中,上诉人王某某对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相关犯罪事实亦有证据支持,基于此,本辩护人在尊重上诉人意愿的前提下,依法为上诉人做罪轻辩护。本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定罪无误,但量刑稍显偏重,上诉人具有多重法定或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望二审法院能够予以充分考量,并请依法从轻改判上诉人王某某的刑罚,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关于上诉人的量刑基准,辩护人认为宜以普通盗窃基数进行量刑
关于这一点,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上海高院量刑细则》) 第二章分则第六节盗窃罪中有具体规定,原文如下:“盗窃罪重度盗窃行为和轻度盗窃行为均达到定罪数额标准,轻度盗窃行为情节较为严重的,将重度盗窃行为和轻度盗窃行为数额累计后,按照轻度盗窃行为确定量刑起点”。故就上诉人王某某的三起盗窃行为而言,宜以轻度盗窃行为进行定性,并据此确定量刑起点。
二、上诉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即主动交代自己的全部罪行,宜认定为坦白情形
上诉人人王某某在第一次被被公安机关进行讯问时,即如实交代了自己犯罪行为。侦查机关对王某某的《讯问笔录》第1次第2页倒数第6行明确记载“王某某:一共参与了四次盗窃,有一次没有偷到东西。”。
根据《上海高院量刑细则》的相关规定,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三、从犯罪作用上来看,上诉人在盗窃行为中的作用较小,可以作为酌定从轻情节
辩护人认为上诉人虽在共同犯罪中参与实施犯罪,但不起组织、领导作用。所有的犯罪动议人、作案工具提供者亦非上诉人,另上诉人在犯罪中,因犯罪所得的赃款比例较小。
关于此种量刑情节,《上海高院量刑细则》中规定:未区分主从犯,但作用较小的被告,可以作用最大的上诉人人的基准刑为参照,以10%为幅度递减,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酌情从轻处罚。
故对于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望二审法院能够予以考量。
四、上诉人揭发王崇瑜和王从昌的盗窃行为,宜认定为立功
在侦查机关对王某某第4次讯问的《讯问笔录》第1页倒数第5行,明确记录“我(王某某)揭发王崇瑜,他在上海一直以偷东西为生,我知道他和我同乡王从昌一起在上海宝山区我们偷车的那个小区里,多次实施盗窃”,辩护人认为上诉人的揭发具体指明作案人王崇瑜和王从昌,且作案地点亦具体说明是偷车的那个小区,故此,上诉人的上述行为宜认定为立功。
五、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作为从轻量刑的酌定情节
关于这一点,上诉人王某某在讯问中,明确表示认罪伏法;另在一审开庭中,上诉人王某某也明确表示同意适用“关于被告认罪的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
对于自愿认罪的量刑意见,《上海高院量刑细则》亦有相关明确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六、上诉人具有积极退赃、退赔情形
上诉人在归案后,通过家属,及时将赃款退回,减少了因犯罪行为给受害人所带来的物质损失。以上事实在一审法院的判决书中已有认定,此不赘述。
《上海高院量刑细则》中,亦明确规定,在单纯财产型犯罪中积极退赃、退赔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的主动性及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等情况,确定适当的从宽幅度,一般可按下列标准掌握:积极退赃、退赔的,按比例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七、上诉人王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1上诉人王某某在犯罪之前一贯表现良好。
2上诉人王某某无犯罪前科记录,非累犯。
3上诉人王某某文化水平有限,一定程度上,欠缺对犯罪行为的认知能力。
4上诉人王某某年纪尚轻,可塑性尚强,可以通过社会改造的空间很大。
上诉人王某某在归案后,悔罪态度良好,宜酌情从轻处罚
会见中,上诉人均向辩护人表示,一定会好好表现,努力改造,并对自己的罪行表示深深地自责,深感愧对养育自己的父母、愧对自己的妻女,现在,在里面唯一能做的就是,遵守内规、服从管教、认真悔过、积极改造,争取能够早日重归社会,否则,无颜面对自己的亲友和熟人。在谈到自己的妻子和女儿时,上诉人深感悔不当初,千不该、万不该,最不该走上这条不归路,祈求家人能够原谅。
九、从犯罪动机上看,上诉人的盗窃行为亦有被生活压力所迫之因素存在
上诉人之所以会在犯罪道路上一步步滑落,陷入其中,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也是迫于生活压力。上诉人是已婚人士,上有父母二老需要扶养,下有一女需要抚养。上诉人系小学文化水平,自身收入不高,养家糊口的压力之大可想而知,加之一时的侥幸心理,致使上诉人终“一失足成千古恨”,酿成悲剧。
 
综上,辩护人认为,上诉人王某某的行为已经具备了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为严肃法纪,其罪当罚,但上诉人具有多重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其情可悯,望二审法院在量刑时能够对以上量刑情节予以充分考量,给上诉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其能够早日重归社会。
                                  辩护人:徐次文
北京XX(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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