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虽已注销 股东仍需担责
发布日期:2012-12-25 作者:110网律师
今年1月,侯马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李某因侯马某公司欠其电煤款110余万元,将该公司的3个股东列为被告诉至该院。鉴于此案的特殊性,该院组成合议庭,并由民三庭负责人杨文兵担任审判长主审该案。在送达起诉书时,法官征询被告调解意见,一位被告方工作人员理直气壮地说,原告凭什么告我们,公司是独立企业法人,已经依法注销,股东没有付款义务,因而拒绝调解。在审理过程中,杨文兵发现某公司欠原告的电煤款事实清楚,该公司已于2009年7月因环保不达国家标准在市工商局注销。工商备案的清算报告中记载,清算组由三被告组成,债权债务已书面告知并已清理完毕,但三被告在清算中,并未依法通知已知债权人,原告对该公司的清算、注销事宜均不知情,其债权亦未得到清偿。
此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案件。合议庭认为,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在办理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时,需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递交清算报告及相关的材料,做出公司法人的债权债务已经清理完毕的表示,才能办理公司注销手续。如公司债务未经清算或未完全清算即被注销,公司各股东应对未了结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正是由于股东或清算组隐瞒事实,做出了公司债务已清算完毕的虚假报告,才导致公司法人这一主体消灭,使债权人丧失了向已注销的公司主张权利的机会,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与虚假清算报告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对此,股东存在明显的过错,且原公司股东作为已解散公司最终权利(含资产)和义务的继受者,理应对原公司的债务承担替带清偿责任。
理清案件的法律关系之后,合议庭认为被告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是因其对公司法的误读,只有纠正其错误观念,才能为调解奠定基础。承办法官及时调整办案思路,着力加强对被告的法律指导和释明,纠正其对法律的错误认识,打消其逃避债务的侥幸心理,促使其依法承担对原告的付款义务。经过耐心地说服引导,被告最终与原告达成分期履行的调解协议。目前,原告已收到了被告的首期付款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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