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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和对待公民环境权
www.110.com 2010-07-09 16:28

  在认识和解决环境问题与环境冲突的过程中,应有权利只能作为一种道德诉求被尊重,只有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才具有运用意义和工具价值

  近段时间,由公共设施的选址和兴建而可能造成的环境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环境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和冲突,正呈逐年上升趋势,对此须给予高度的重视。

  笔者以为,明确公民环境权的内涵,是认识环境问题与环境冲突的关键。落实和保障公民环境权,通过法治的途径解决环境问题与环境冲突,应先于通过政治和社会的途径。

  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不被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和改善环境以利于生存的基本权利。公民环境权是实体环境权和程序环境权的有机结合。实体环境权是与公民自身利益攸关的实体性权利,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优良环境享有权,即公民有要求享有健康、安全和舒适的优良环境的权利,如清洁水权、清洁空气权、日照权、眺望权、安静权等正常生活不可或缺的权利;二是恶劣环境拒绝权,即公民有拒绝恶劣环境的权利,如水气污染、噪音、高强电磁辐射等使正常生活无法持续,甚至危及生命安全的权利。程序环境权是公民享有参与相关环境决策、管理和诉诸司法救济的程序性权利,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环境知情权,即公民有知晓环境状况的权利;二是环境参与权,即公民有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三是环境请求权,即公民有对环境侵权行为申请司法保护的权利。实体环境权是公民环境权自然属性的表达,与环境问题关系密切,属人权范畴;程序环境权是公民环境权社会属性的表达,与环境冲突紧密相关,属公民权范畴。

  公民环境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落实和保障公民环境权,是使公民环境权由应有权利变为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法定和实有的公民环境权,是公民实现环境权利的法律保障,是公民与侵犯自身环境利益的行为作抗争的重要手段,也是公民督促政府有效行使环境行政管理权的法理依据。在认识和解决环境问题与环境冲突的过程中,应有权利只能作为一种道德诉求被尊重,只有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才具有运用意义和工具价值。

  建立完备的公民环境权法律体系,是公民通过法治的途径解决环境问题与环境冲突的制度前提和基础。但目前在我国,《宪法》和《环境保护法》、《》等均没有明确认定公民环境权,造成公民依托法治途径的闭塞。一方面是《宪法》作为“母法”,对公民环境权只有原则性的模糊表述,使该项权利不具有实体权利的性质;另一方面是部门法因“母法”的不明确,使该项权利不具有实际的应用性和可操作性。究其原因,最根本的在于,公民环境权是一项全新的公民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物质生产活动和精神生活进入到高度发达阶段的产物和要求。我国目前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尚不足以清晰有力地支撑这一要求。公民环境权与发展优先的内在矛盾,使我们陷入了大量的环境问题与环境冲突无法通过法治途径,得到有序、理性地解决的艰难困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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