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的法律风险
发布日期:2013-01-04 作者:徐涛律师
1.长期合同存在的法律风险
期限越长的合同越容易产生风险,反之亦然。因为履行期限很长的合同,容易在合同履行期内发生各种不同的情况,使合同订立的基础动摇,并阻碍了合同的正常履行。纵观我国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情事变更原则”,这样也就使那些有碍于合同履行事件出现时,使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显得异常麻烦,则必然会损害当事人利益。因此,长期合同如果缺少了解除条件的约定,则应当作为法律风险来对待。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这些规定,当我们在订立的合同过程中要明确规定合同解除的有效要件,这不仅仅是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更重要的规避法律风险所带来的损失和不便。这些要件必须是阻碍合同的正常履行或改变合同履行的基础及其他,如当事人一方资产严重恶化、一方企业性质发生重大变化等。
2.通知义务带来的法律风险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根据此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不管是协议解除还是法定解除,解除与否仍然是当事人的权利,行使解除权必须通知对方。这种通知也只有自达到对方当事人时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如果尚未到达依然会引起法律风险。
这种通知的方式没有绝对的规定即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但根据实践经验来说,最好要采用书面通知。因为采用书面通知方式是一种有效正规的证据手段,能使企业及时明白的看到该通知。但如若要口头通知解除合同,则可能会出现对方不予理会,以没有接到通知为由继续履行合同,同时对方就会要求企业为履行合同的支出而赔偿。面对这样的法律风险,书面通知就避免了这种麻烦我们在通知的过程中一定要要求对方签收。
3.合同解除后的法律风险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合同解除的善后工作依然要重视,否则也一样有法律风险。
那种认为合同解除了,就可以高枕无忧其乐融融的经营者是天真的幼稚的,不能完全看到法律风险存在的各个阶段缺少前瞻性。通常情况下对于善后的工作一定要约定明确,特别是那些解除情况复杂多变的就更要注意了。完全未进入履行的合同较为简单,若已经为履行合同作出了准备活动或者已经部分履行的,在解除合同时一定要明确约定双方的处置方案。若对解除条件事先约定,则应当积极对善后事项进行协商,达成解决方案。若对解除条件事后约定,则应当就有关条件谈妥后才能签署解除合同协议,否则就会产生各种不规范法律风险。
实践中,合同解除后因一些善后事项约定不明所产生的纠纷经常发生,所以这就要求我们在法律风险评估中不仅要对合同解除的善后事项处理不当进行评估,还要对企业的惯性行为模式进行评估,以期使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更加完善。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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