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交通事故案例 >> 查看资料

重大交通事故案件-同命应当同价!

发布日期:2013-01-05    作者:王林律师
案情介绍:

2012年02月06日04时30分许,余XX驾驶冀AYXXX(冀AXX挂号)解放牌半挂货车拉乘于XX,沿307复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荫营出口处路段时,由于遇险操作不当,导致车厢侧翻与由东向西史XX驾驶的晋CXX(晋CXXXX挂)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货车相遇肇事,致余XX、于XX当场死亡,史XX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死亡二人,伤一人的交通事故。经过山西省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队做出晋公交认字【2012】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甲方当事人余XX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乙方当事人史XX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丙方当事人于XX无责任。
另外,晋CXXX(晋CXXX挂)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投有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商业责任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应当在该车辆投保的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分析:
在本案中,于XX和余XX在同一交通事故中死亡,于XX未河北某市农村户口,余XX为河南某市城镇户口。关于本案有诸多个法律适用问题 1、于XX和余XX死亡赔偿金能否按同意标准即城镇标准赔付?2、于XX和余XX死亡赔偿金按事故发生地即山西还是户籍所在地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赔付?3、交强险和商业险如何赔付,各被告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七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因此,于XX和余XX死亡赔偿金都应当按照城镇户口支付死亡赔偿金,应当同命同价。

2、于XX和余XX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余XX河南户籍所在地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赔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3、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在晋Cxx(晋Cxxx挂)号车辆交强险12.2万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依法判决被告史xx、阳泉市xxx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按次要责任40%的比例承担原告的各项损失数额,共计204567.6元{总赔偿数额(633419元-122000元)×40%=204567.6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在商业险保险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认定于XX和余XX死亡赔偿金都应当按照城镇户口支付死亡赔偿金。于XX和余XX死亡赔偿金按照余XX河南户籍所在地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赔付。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110000元内优先赔付原告的损失,剩余款项史xx、阳泉市xxx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内与史xx、阳泉市xxx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二、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三、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各级人民法院在适用侵权责任法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重大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惠友波律师
安徽合肥
汪克强律师
湖北潜江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皇甫思佳律师
山东青岛
赵明律师
山东济南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