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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收房时发现房屋质量问题,盲目拒绝收房存在法律风险

发布日期:2013-01-07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甲某与某知名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依照该合同,甲某购买商品房一套,支付总价人民币43万余元,开发商承诺将于当年底向业主交付高质量和高标准的商品房。后开发商按期交付房屋,但甲某在验收过程中却发现,房屋墙面、顶板、地面等多处出现贯通裂缝,还有许多地方存在明显的修补痕迹。经与各层其他业主相互了解,也都有裂缝的现象。甲某认为,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因此拒绝接受房屋钥匙,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关的维修责任和由此引起的迟延交付责任。开发商虽然同意对上述房屋进行维修,但声称这些墙体裂缝纯属正常温度伸缩缝,因此要求甲某尽快办理入住手续,否则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收房引起的房屋保管费用。甲某与开发商数度交涉未果,无奈之下,甲某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
法院受理后,对诉争房屋墙体裂缝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房屋检测。结论为:裂缝系温度裂缝和施工缝处理不当及填充墙施工不当所致,非结构性裂缝,不影响房屋的安全可靠性。法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墙体裂缝应由被告采取有效办法给予修复。但被告对诉争房屋采取补救措施后,原告迟延办理入住手续也存在明显过错,应对迟延造成的相应损失承担相应责任,据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据此,以商品房是否已经交付为标准,商品房质量问题可以分为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和房屋质量瑕疵两大类型。
就房屋主体质量而言,只有在建筑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如果没有经过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交付使用的,开发商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开发商应向买受人承担房屋质量责任,买受人也可因此拒绝收房。
从房屋质量瑕疵的角度看,开发商作为房屋的实际销售单位,理应保证所交付的房屋符合合同中约定质量要求,这种义务在民法理论上被称为瑕疵担保义务。但是对于交付的商品房存在裂缝、渗漏、门窗损坏等质量瑕疵,因其一般不会导致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除非买受人能够证明并说服审理法官接受“严重影响居住”,买受人不能由此拒绝接收房屋。但并不是说开发商交付这样质量瑕疵的房屋就无需承担责任,开发商对于交付质量瑕疵的房屋,应承担维修、更换、重作等违约责任,对于因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商须向买受人赔偿。
2004年1月30日实施的《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对有关房屋的质量责任和保修责任做了进一步说明。规定,建设单位(含开发企业)是住宅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者,要对建设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商品房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如经保修单位维修而导致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或因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购买人认为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的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保修期内发生住宅工程质量投诉的,由开发企业负责查明责任,并组织有关责任方解决质量问题。暂时无法落实责任的,开发企业也应先行解决,待质量问题的原因查明后由责任方承担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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