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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二审辩护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13-01-09    作者:聂晓东律师

   
 
审判长、审判员:
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接受山西省法律援助中心指定,为本案上诉人郭刚提供法律援助,指派聂晓东律师为郭刚担任辩护人。现根据案卷材料和法庭调查情况,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受害人及其丈夫牛**没有正确对待上诉人和其女儿的婚姻纠纷,是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
上诉人和牛**结婚于20061月,因为生活琐事生气,20067月牛惠育丢下不满一岁的孩子,住回娘家后外出打工。直至案发的20082月,拖延一年半的时间。王**及其丈夫作为牛**长辈,本应正确引导自己女儿,或者是劝说牛**两口子,促成和上诉人和好,或是牛**认为和上诉人和好无望,支持女儿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和上诉人的同居关系。而受害人及其家人却没有采取正确处理办法,比如:对待牛**对尚在哺乳期的孩子不管不顾的行为没有给以批评教育,对上诉人在2006年腊月托村里干部来说合和好的态度也没有积极的响应;在上诉人去找牛**时牛**还对其实施殴打行为;就在案发当天晚上,受害人牛**对上诉人的态度也是对立情绪很大。这就给上诉人产生一种认识,受害人是想借女儿婚姻骗取钱财,而迁怒于受害人,因此结下怨恨。因为上诉人出身农村家庭,经济条件并不宽裕,父母为其娶妻,倾其所有,花费数万,实属不易。面对将是人财两空的下场,上诉人难免愤怒、偏激、绝望、丧失理智。使他本应通过法律途径,但是采取了极端的方式。受害人本应在解决这起婚姻纠纷中起到积极作用,却被卷入了矛盾的中心。上诉人的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是肯定的;但促使其犯罪动机产生的起因,也应请法庭在对上诉人的量刑上酌情考虑。
二、上诉人认罪态度较好。
上诉人是个农村青年,文化程度不高,案发前在家务农、打工,并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之所以实施犯罪行为,也和其年轻无知、文化程度不高有关,不能正确认识处理家庭婚姻纠纷,思维方式上钻了牛角。但其在犯罪后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希望法庭能给其一个悔罪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考虑。
 
   辩护人  :XX律师事务所 

                              XX律师
 
                               00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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