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未及时续保交强险 发生事故承担巨额赔偿
发布日期:2013-01-11 作者:110网律师
2011年12月30日23时10分许,受害人钟昆驾驶两轮摩托车与被告何权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钟昆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核算,此次事故共对钟昆家属造成经济损失204784.96元。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钟昆承担主要责任,何权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何权除垫支抢救费2000元和给受害人家属16000元埋葬费外,其他经济损失均未给予赔偿。经过数月的催讨无果后,受害人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何权先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予以赔偿112000元,不足部分,再按3:7责任比例分担。
被告何权辩称,该车已购买了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只是刚过了保险期限,未及时续保就发生事故,因此不能按有交强险来计算被告的赔偿额,应按原告所有合理损失的总额,按3:7分担后再确定被告的赔偿额。经查,何权的车辆保险期限为:自2010年12月30日零时起至2011年12月29日二十四时止。
武宣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遂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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