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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志车修理后自燃 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1999年4月2日,张先生为自己购买的凌志轿车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市某支公司交纳了8200余元,为该车投了50万元的保险。险别为:车损险、三责险、其他附加险。
  4月12日,张的弟弟张松开着该车到宁夏,在109国道银川市附近因躲避一骑车人打轮过猛翻车。出险后某支公司认定该车损失险情况为:“严重。”遂出面将事故车拖回北京送往某汽车修理部修理并支付了4.9万余元的修理费。经修理部对该车“开膛破肚”地动了一番“手术”后,6月2日,张先生提出了车。上路后发现,车况不如从前,但又说不出什么原因。没想到5天后,当张松驾驶此车去首都机场高速路途中,车辆突然冒烟接着起火。惊慌失措的张松迅速逃出驾驶室,拨打手机向“121”、“119”报警。由于火势太大,无法控制,待北京市消防局朝阳消防监管处消防人员到达时,车已全部烧毁。
  见花费60余万元购买的车顷刻间化为乌有,张先生心疼得眼泪差点掉出来。由于身边有事,抽不开身儿,次日,张委托一名同事向某支公司报了案。
  由于没投“自燃险”,张先生索赔碰壁。为追查失火原因,张先生找到轿车的厂家丰田汽车(中国)有限公司和北京市丰田汽车维修服务技术科,请上述单位为火灾车进行勘察,结论为:该车由于发动机机油注入量过多,并且发动机机油滤清器处没有拧紧,致使机油泄漏,附着在发动机排气歧管上,由于排气歧管的温度很高,引起机油燃烧,最终导致车辆烧毁。朝阳消防监督处亦认为此车起火的原因是由于4月“宁夏车祸”留下的隐患。
  拿到上述证据后,张先生理直气壮地找到某支公司索赔,但对方仍坚持其没上自燃险不能赔偿的说法,去年3月20日,该公司正式向张先生下发了“拒绝赔偿”的书面通知。
  明明是修车造成的隐患却要自己来承担,张先生自然咽不下这口气,于是又通过有关部门对某支公司指定的汽车修理部的资质进行了核查。没想到,这一查还真让他给查出问题了:原来这家修理部经北京市交通局汽车维修管理处批准只能进行汽车小修、低级维护(保养)、零售汽车配件,并没有主修凌志牌车型的项目。
  经过了近一年的调查取证,张先生终于满怀信心地走进了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大门。
       经审理,宣武法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张先生与某支公司订立了保险合同,双方均应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在发生第一起保险事故后,由于被告错将车损严重的进口事故车送至不具备修理该类进口车辆资质的单位修理,以致该投保车在修理时留下隐患,导致车辆烧毁。对此,某支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去年12月19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法院判决某支公司给付张先生保险赔款20万元,同时给付施救费89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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