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担保人在催款通知回执上盖章足以证明担保人提供担保的事实,即使债权人提交的担保合同为复印件
发布日期:2013-01-27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311(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311)
--新疆某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某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新疆某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及担保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虽然债权人提交的担保合同为复印件,但从债权人向担保人催收承担担保责任并由担保人在回执上盖章的通知书上所载明的内容上看,该通知书上“明确了借款合同的合同号、借款合同的借款起止时间、借款金额,以及借款合同的转贷合同 情况”,这与担保合同上所载明的担保内容相一致,据此可以明确其债权人催促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明确。虽然担保人抗辩否认自己曾为债务人提供过担保,但又不能有效说明其盖章行为并非认可担保的行为,因此,该催款通知足以证明担保人提供担保的事实,所以,担保人的抗辩理由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借款担保卷(下)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1月第1版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950—9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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