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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他人名义贷款买房风险大

发布日期:2013-01-30    作者:110网律师

   在实际的商品房交易中,一些购房者因为不符合银行发放住房贷款的条件或者希望通过别人的名义进行公积金贷款来获得较低的还款利率,往往借用他人的名义办理住房贷款。这样在实际的买卖合同塔及房屋的产权证上登记的都是他人的名字,这就为真正的房屋所有人带来了法律上的风险。因为房屋系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取得以及流转都应以权属登记为准。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为谁的名字谁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一旦该名义所有人不认账,那么实际的房屋所有人将有口难辩。另外,实际的所有人如果希望变更所有权人,那么只能通过转让的形式,这又涉及一系列二手房交易的税费的问题,极易产生纠纷。如果实际所有人将房屋转让给他人的话,就必须要名义的所有人配合进行过户登记等行为,所有这些行为都会因为协调不好而产生矛盾,为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带来风险。
 
    ◇生活实例◇为办贷款“借”笔买房,真假房主对簿公堂
    2011年原告曹某购买住房一套,为向银行贷款,将该房登记在朋友丁某名下,后顺利取得住房贷款人民币24万元,在此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系原告支付,相关权证、贷款凭证等均由原告保存,贷款也由原告按月偿还20131 0月,原告曹某将该房出售给案外人李某,双方签订购房协议,李某支付定金人民币8万元。后因被告丁某拒绝协助办理过户,交易未能成功:二原告曹某按法律规定双倍返逐定金1 6万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并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被告丁某辩称房屋所有权应以登记为准,对原告与李某之间的买卖并不清楚,不应承担原告的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虽登记在被告丁某名下,但其对购房款的来源和支付、房屋的来源及交易情况均不能说明,而结合本案相关证据分析,原告对上述情况均能作出详细说明并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特别是对房屋为何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提供了一份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在该份笔录中,被告所作陈述与原告所诉相互印证,被告虽当庭予以否认,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也未能说明合理由。据此应认定原告为房屋实际购买人,被告为登记所有人但并不具备法定物权的取得条件,故原告之诉请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丁某对于原告与案外人李某所订协议的具体内容并不知情,也未承诺对该交易承担何种责任。对此,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人民币8万元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法院遂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实际购买人曹某所有。
 
    ◇分析解答◇成都房产律师吴锦熤表示本
案中曹某为了获得银行贷款借用了其朋友丁某的名义购买了房屋,房屋登记为丁某的名字,然而在曹某欲转让其房屋给他人时丁某矢口否认并拒绝配合过户登记。幸亏曹某保留的证据比较充分,运用法律手段证明了其为房屋的真正所有人。然而借用他人名义贷款买房风险重重,希望购房者能够依法行事,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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