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付杰律师:房屋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丧失
发布日期:2013-02-03 作者:张付杰律师
在民商领域,“契约即法”,是不变的自然法则。房屋共有人享有的法定优先购买权是一种私权利,可由当事人依自由意思处置,一旦明确放弃或可推定为放弃,则该权利将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基本案情】
刘某和刘小某系父子关系,对共建共住的房屋约定“由刘某所有,一直住到老为止;如中途卖房,所得房款应分给刘小某一半”,房屋产证上产权人为刘某;十多年后,刘某未经刘小某同意,将系争房屋以60万元卖与张某,刘小某得知该交易后,阻挠系争房屋交易,主张自己对房屋的优先购买权。系争房屋尚未来及过户。
【庭审焦点】
1、刘小某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2、刘小某的权利应如何去实现?
【律师分析】
本律师认为:本案的事实很清楚,关键是法庭辩论阶段的说明。
对于焦点1:本律师认为刘小某不想有优先购买权。双方对系争房屋形成事实上的共有关系,双方对共有房屋的约定,表明刘小某主动放弃共有权,由共有权人变成房屋卖掉后应得一半房款的受补偿人,因王某共有权丧失,其不再享有对系争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2、应驳回刘小某的诉讼请求,其权利应是依约主张一半房款,而非主张优先购买权。故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至于其权利应当另案起诉。
【法院判决】
因诉讼当事人拒绝撤诉,且不同意调解,法院最终采纳律师建议,驳回刘小某了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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