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吓唬游戏中的同学致其骨折监护人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3-02-20 作者:110网律师
2011年,15岁的陈文凡在重庆市某中学读初中。当年6月上旬的一天,在第一节课课间休息时,陈文凡看见班上有同学在教室用课桌拼在一起玩“跳马”。他觉得有趣,也参与其中。
意外就发生在陈文凡第二次跳起时,同学李政突然伸出手吓唬陈文凡。在收回手时,他将陈文凡的脚绊住,导致陈文凡双手撑地,以致其中一手受伤。受伤后,陈文凡被送到医院救治。经医生诊断,陈文凡为右尺桡骨骨折,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为索赔损失,陈文凡将李政和学校告上了法院。
在法庭上,校方举示,学校时刻注意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也非常注重家校配合,还与学生家长签订了“家校安全公约”等。此外,校方每周还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并登记。而学校也时常在讲安全,事发时有多名同学前去劝阻,可陈文凡同学还是参与了“跳马”这一危险游戏。事故发生后,学校立即将受伤者送到医院,并联系家长,还积极协调处理,尽到了相应的教育管理责任和道义责任,不应承担赔偿。
李政认为,在课间休息时将课桌拼起来当跳马,陈文凡应知道它的危险性。而且,有多名同学进行劝阻,可他不听,并要继续跳。他伸出手也是想和陈文凡开个玩笑,阻止其继续跳,没想到让他受伤。李政称,陈文凡应该负主要责任,他应承担次要责任。学校没有及时制止学生的跳马行为,也应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政在陈文凡“跳马”过程中进行干扰,导致陈文凡的脚被李政的手绊住,而摔倒致使右手受伤。李政的干扰行为是导致陈文凡受伤的直接原因,李政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陈文凡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与其自身年龄相当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应当知道“跳马”的危险性,陈文凡不听他人劝阻而参与“跳马”这一游戏,可以相应的减轻李政的责任。
至于学校方面,已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其在侵权行为中无过错,依法不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李政也属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由监护人承担。
去年7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李政的监护人承担陈文凡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6万余元。李政不服,案件上诉至重庆一中院。
重庆一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对责任的划分合法、合理,于近日依法驳回了李政的上诉。(文中人物系化名)
(魏 杰 谢威利)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房客在酒店猝死,酒店是否担责?
- 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承担责任
- 陪孩子到蹦床公园玩蹦床,家长太投入,玩出70%的侵权责任
- 家庭共有财产登记在个人名下,能否偿还成员个人债务?
- 关于猥亵儿童罪的实践案例分析
- 微博刻意引导、精选骂人留言 公众号运营者构成侵害人格名誉权侵权
- 人格权侵权|网络上遭遇人肉搜索或者网络暴力要如何维权保护自己
- 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哪些情形不以犯罪论处?
- 原告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某殡仪馆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本律师为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撰写的上诉状,双方当事人在二审阶段达成调解,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徐某与被告杨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与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与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