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换土地后要换回,诉至法院难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3-02-26 作者:王思军律师
在零九年,我所办理了一起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最终办理结果非常理想,该案涉及诉讼技巧的巧妙应用,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坊子区某村的村民甲为了存放膨润土方便,多次找到乙要求与其互换承包地,双方在零二年互换了承包地,当事双方是口头协议,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后村民丙为了存放膨润土,与乙达成土地租赁合同,租赁乙和甲互换后的三亩土地(即原先甲的承包地),租期十年,每亩租金八百元,协议达成后,丙便利用该土地存放膨润土。后来甲经营膨润土生意失败,在看到乙每年能有几千元的租金收入眼红,便要求与乙换回承包地,乙肯定不同意,甲仗着其家庭人多势众,而乙仅单身一人,便强迫乙在零八年签订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原先双方互换土地的期限为六年,到零八年秋季换回,然后拿着该协议准备到法院起诉。丙看到该情况后非常担心,因为其在诉争土地上存放着大量膨润土,短期内根本无法腾出土地,便找到我们要求为其代理维权。
接案后我们认真对本案进行了分析,制定了应对方案。首先,我们建议丙马上到法院起诉乙,要求确认双方原先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有效并继续履行。在我们代理丙起诉乙的过程中,甲起诉乙、丙的案件也已立案并准备开庭,我们只能采取各种措施申请对甲起诉的案件延期开庭,并积极催促丙起诉乙的案件尽快出判决,好在判决在七月份作出,判决确认了土地租赁协议的效力并判决继续履行,乙、丙双方均表示不上诉。
在甲起诉乙、丙的案件中,甲要求乙、丙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因为在土地上存放膨润土后,土地在短时间内根本无法复耕。同时要求法院解除乙、丙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在拿到甲的起诉状后,经认真研究发现甲的诉讼请求存在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竞合的问题,在开庭过程也印证了我们的分析,在我代理丙在答辩中提出甲的诉讼请求竞合后,法庭经过短暂的休庭合议后,当庭要求甲选择侵权诉讼还是合同诉讼,弄得甲方代理人措手不及;同时我们提交了丙起诉乙的判决书作为证据,证明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这样合议庭对自己法院作出的判决不得不认可,根本无法推翻乙丙原先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的效力。最终法院经合议,以甲的请求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为由裁定驳回了甲的请求。当然,这是法院的无奈选择,理由确实比较牵强,因为乙丙之间的土地租赁协议已经自己法院判决确认,其无法做出两份相矛盾的判决。
甲不服上诉到中院,中院发回重审,要求一审法院实体审理该案。在再审的过程中我们曾要求法院到甲的土地上调查,但法院未准许,我们又找到公证处到甲的土地上进行了公证,因为甲在和乙换地后也曾在地上存放膨润土,该地也已无法复耕。开庭中我们向法庭提交了公证书,在我方充分的证据面前,法院根本无法支持甲的诉讼请求。
该案的办理完全得益于诉讼技巧的应用,如果我们不事先起诉乙,确认土地租赁协议的效力,恐怕在甲起诉乙丙的案件中我们很难胜诉,因为我们根本无法证明是甲强迫乙补签互换协议,并且丙在原先甲的土地上存放膨润土并非用于耕种,改变了土地用途,依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甲完全可以以此要求换回土地,法院极有可能判决乙、丙返还甲原先的土地,并赔偿损失。由此可见,在律师办理的过程中应重视诉讼技巧的应用,这可以使看似无望的案件重现曙光,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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