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条款的仔细理解
发布日期:2013-03-01 作者:110网律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对于竞业限制条款,各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协议时,比较的钟爱,但若不仔细研读法律规定条文,则多数属于无效的约定。
在此,需注意条文中的几个关键点:
1、不是与所有的劳动者都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要求违约金,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注意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及方式。有2点,一是“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注意“后”;二是“在竞业限制期限内 按月 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按月支付。
3、尤其注意限制的时间。用人单位希望限制的时间越长约好,而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超过二年。”否则无效。
【唐伟元律师原创 18305576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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