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遗产继承案例 >> 查看资料

死亡赔偿金该如何分配

发布日期:2013-03-04    作者:徐涛律师
案情:2010年2月7日来某在为单位送货到某堆场出口通道时被某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挤压致死。后来某的家属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现来某的父母与妻女因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产生矛盾,来某的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来某的妻女返回他们应得的份额。来某的妻子认为在分割死亡赔偿金时,来某父母应该少分,而其和女儿应该多分。理由是:首先,其与来某的子女尚年幼,而来某的父母年龄比较大了;其次,来某的父母除了来某,还有三位子女。再次,来某的父母生活长期生活在外地,不与来某一起生活,而其与女儿与来某长期生活在一起。
  分歧:围绕本案死亡赔偿金的分割比例问题,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虽然不是遗产,但赔偿权利人与《继承法》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重合,故应由来某的妻子、女儿、父母依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平均分配。
  第二种意见认为,来某的死亡赔偿金应按夫妻共同财产来分配。受害人来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家庭可以预期的其未来生存年限中的收入因此丧失。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来某假设未死亡可能获得的收入的赔偿。而受害人来某假设未死亡,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其收入显然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种意见认为,在分配来某的死亡赔偿金时,应当适当照顾来某的妻女。死亡赔偿金不是来某的遗产,不能简单适用均等原则。在分配时必须同时考虑另外两个因素:一方面必须考虑到来某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到来某的父母是否可以单独请求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情形存在。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遗产是被继承人生前合法取得并在其死亡时实际存在的财产。死亡赔偿金产生于死亡之后,既然不是遗产,分割时自然不能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其次,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合法财产。夫妻离婚或一方死亡后,夫妻关系终结。死亡赔偿金是因一方死亡而得,发生在夫妻关系终结后,所以来某的死亡赔偿金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来分配。
  再次,分配死亡赔偿金应当适当照顾来某的妻女。作为来某的近亲属,其妻、其女、其父母都有权分得死亡赔偿金。但是分配时不能简单的均分。理由是:来某长期与其妻、其女生活在一起,来某的死亡对来某的妻女精神上的打击更大。同时,作为来某的女儿,尚年幼,假设来某仍存活在世,其花在女儿身上的心血肯定要比用在其父母身上的心血多,毕竟来某的父母已经年满70周岁。退一步说,来某的父母除了来某,还有其他三位子女可以赡养他们。而来某的女儿只有母亲一人了。
  结语:死亡是任何人都不希望看到的。如果在死者去世之后,其近亲属为死亡赔偿金的分配而对簿公堂,我想这不是死者在天堂上所愿意看到的。因此,需要尽快完善相关法律,避免同案不同判。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郝廷玉律师
河北石家庄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1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