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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强制猥亵妇女?还是强奸未遂?

发布日期:2013-03-04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是强制猥亵妇女?还是强奸未遂
      我刚到办公室就听见一个中年妇女在大声的嚷嚷着“我们家是冤枉的,根本不是强奸,只是受那小姑娘的诱惑,摸了她,法律上叫猥亵······”我看了一眼这个打扮的有些华贵的中年妇女,这时朋友赶紧上前拉住我的手,介绍说“这是赵律师,这是侯总的太太·····”我礼貌伸出手去,却没有握到对方的手;这时“侯太太”递给我两张法律文书,我微笑的接过来一看:一张是公安机关对“侯强”(化名)的拘留通知书;涉嫌的罪名是“强制猥亵妇女罪”,另一张是批准逮捕通知书;涉嫌的罪名是“强奸妇女罪”;我正看着,侯太太走上前来,指着这两张通知书说:“律师你看看,连检察院和公安局的观点都不一致;到底以谁定的罪名为准?”我看着这个满脸愤怒、挥动着一只手臂,另一只手插在腰里;像一只愤怒的茶壶的“侯太太”;心里感慨到“自己不去检点自己的丈夫的罪责,却对制裁他犯罪的司法机关愤愤不平”,嘴里忙解释说:“一般以检察机关的批准逮捕的罪名为准;但这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最终要以审批机关所查明的事实来定”。侯太太听了我的解释,也许认为还算满意吧,就停止了挥动的手臂,上前来握住我的手,脸上肌肉抖动的说“那就拜托了·····”。
       送走了当事人之后,我去了案件管辖的未央区检察院;查阅了相关的案件材料;得知:侯强在2011年的1月17日在西高新“海底捞”火锅城就餐的时候,认识了本案的受害人“严风”(化名),当时两人互留了电话;在2011年1月19日,也就是被告和受害人认识的第三天,受害人“严风”主动打电话联系被告侯强;要求侯强来她所在的“海底捞”火锅城就餐。当天的12时许,侯强领朋友来此就餐;受害人请假陪侯强一起就餐;在就餐中,受害人了解到1964年出生的侯强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和一家物流公司的老总;而同样侯强也了解到1992年出生的受害人“严风”这个漂亮的姑娘是户县一个初中刚毕业的到海底捞打工才不足十天的打工妹。中午2点时;就餐完毕,喝了酒的受害人“严风”坐侯强的“宝马”X6去兜风;在下午5点钟的时候俩人在北郊一个“红雨伞”咖啡厅喝咖啡。在喝咖啡期间,受害人要求去侯强的公司上班,侯答应了,并微笑说要看“严风”的表现;6点30分,两人去了北郊一家“黄辣丁酒店”就餐,侯强要了一瓶半斤装的“西凤”俩人喝完后,又要了六瓶“汉斯干啤”;两人一直吃喝到晚上11时许,才走出酒店,上车后,受害人讲自己头晕,要求侯强送其回火锅店的宿舍;侯强当时喝的也有些多,试着将车打着,但感觉自己不能驾驶,便将车开到了酒店后面的停车场;到停车场后,两人便在车上睡着。大概在夜里3点钟的时候,侯强被冻醒;醒来一看,受害人仍在副驾驶的位上酣睡;便打开车上的暖气,为了让受害人睡的舒服一点,侯强将副驾驶的座位调平,在这个过程中,侯强经不住受害人身体的诱惑,将受害人“严风”的上衣掀起,抚摸其乳房;将受害人的裤子脱至脚腕处,欲与受害人发生关系;但几经努力,因为其阴茎不能勃起,而未能成功,在这个过程中,侯强以为自己不能勃起的原因是尿憋的缘故,还下车撒了一次尿;但上来时仍未成功。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侯强一边努力的揉搓自己的阴茎,一边抚摸受害人的乳房和阴部;并将手指塞进受害人的阴道····;在夜里5时许,受害人醒来;发现自己赤身裸体,而且阴道部位疼痛;认为自己被侯强强奸,便在车里哭闹,并一再要求告发侯强;而此时侯强酒也醒了;对自己的上述行为也有些后悔,便对受害人讲不要告发,给两万元了事,而受害人一直哭闹,并扣押了侯强的驾驶证和行驶证;并讲如要拿钱解决的话,必须二十万元,否则报案。在此过程,侯强一直强调自己没有强奸受害人,只是抚摸了受害人;此时间已经到了早上7点钟,后侯强和受害人达成协议,去医院做检查;来确定受害人是否被强奸;7点30分,侯强开车将受害人拉到了附近的长安医院;经医院妇科检查,受害人阴道里没有精斑;阴道外有轻微损伤;另外检查出受害人阴道是“已婚未产型”即“非处女”。得到这个结果后,侯强认为自己是被敲诈了,对受害人只支付了医疗费,而受害人则坚持要二十万元的损失,无奈,侯强将受害人用车拉至附近的派出所报案·····。
        在案件了解完了以后;我按照法律的规定去了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侯强,当我看着带着手铐走进询问室的侯强时,被告的头发已经花白,对于在外面有着优裕生活的被告来说,看守所的日子是难熬的;他见我的第一句话就是“检察院给我定的是强奸;我怎么能是强奸呢?我根本就没有和她发生关系,只是摸了她,这个婊子!我······”我平静的注视着他,看着他安静下来,问:“我是你爱人给你请的律师,律师的职责是搜集能使你从轻、减轻的证据;来为你进行辩护····”“那么,你在车里当时脱受害人的衣服的主观故意是想做什么?这是案件定性的一个关键!根据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来看,你脱受害人的衣服的目的是要和受害人发生关系;而只是你自身阴茎不能勃起的原因才导致了客观上的未成功,这是法律上的未遂;所以,我认为检察机关的定性是对的,你只是具有《刑法》中具备从轻的未遂情节·····”
       在会见后,侯强接受我的观点,从而也认识了自己虽然在客观上是摸了受害人的身体,但在实际上是违背了妇女的性意志;趁受害人熟睡之际;主观上是要和受害人发生性关系;侵犯的是受害人性的权利,而并非受害人身体隐私和健康的权利。
      后来在开庭时;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就被告法定的从轻的犯罪未遂情节、投案自首情节;及犯罪后认罪态度好、社会影响及初犯等酌定的情节;使被告获得了缓刑的处罚。
      我国《刑法》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妇女罪的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妇女,是指在客观上对妇女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强制猥亵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强制猥亵。强制猥亵妇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所以从本案可以看出,《刑法》237条的强制猥亵妇女罪与236条都强奸妇女罪在客观表现上有相似之处,甚至有共同之处,但最大都区别,应是犯罪者的主观故意;在此案件中,被告的犯罪故意在案卷中交代的很清楚,就是要发生性关系;所以,虽然,犯罪的客观表现类似于强制猥亵妇女,但实际的犯意完全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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