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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虐童事件的发生, xx律师认为无需设立虐童罪

发布日期:2013-03-05    作者:110网律师
如何防范虐童事件的发生,马相龙律师认为无需设立虐童罪   2012-12-01 19:13:38|  分类: 论文集 |  标签:虐童事情  虐待罪  寻衅滋事罪  立法建议  马相龙律师   |字号 订阅
  如何防范虐童事情的发生,马相龙律师认为无需设立虐童罪
                           马相龙律师
【新闻回顾】最近,浙江省台州温岭市一幼儿园教师虐童事件被媒体曝光,温岭城西街道蓝孔雀幼儿园教师颜某,在活动室里笑着把一小孩的两只耳朵拎着往上提,并叫另一名教师拍下这一幕。事件曝光后,引起社会的极大愤慨和关注。颜某以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最后法院判决颜某无罪。颜某被治安拘留十五天,让很多人难以理解,认为处罚太轻。
【法理分析】该事件发生后,法律界和社会各界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一、以虐待罪追究颜某法律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曲新九分析,从刑法规定来看,实际上“寻衅滋事罪”比“虐待罪”要重,而就此事件来讲,认为也可以适用“虐待罪”。曲新九:在幼儿园或小学的时候,在老师的监护之下,就形成一种监护关系,和社会上的随便打人是不一样的,我们刑法中有很多“虐待被监管人员罪”,所以这种意义上讲,监护人利用自己的监护权在监护的过程中实施虐待的行为是可以构成虐待罪的。
二、呼吁设立虐童罪。随着“广州幼儿园教师狠摔女童事件”,“太原幼儿园老师狂扇女童耳光事件”的集中披露,设置虐童罪的呼声高涨。专家呼吁,应该借此时机增加虐童罪,以加大保护儿童的力度。
颜某的行为因未造成受害人轻伤以上的损害后果,无法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那么是否符合虐待罪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呢?虐待罪(刑法第260条),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不认可未成年学生和学校是监护关系的理论,显然,颜某的行为构不成虐待罪。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颜某侵犯的客体并不是社会公共秩序,而是人身权利,无法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立法建议】老师虐待未成年学生,倘若单设虐童罪,那么敬老院虐待老人,是否要设立虐待老人罪呢?要是医生虐待病人是否需要设立虐待病人罪呢?立法是严肃的,不能因出现一种新情况就进行立法。学校与未成年学生、医生与病人、养老机构与老人、福利院与儿童等等,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双方存在一种契约,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义务,尽管不是家庭成员,但是却非常亲密,类似一种监护责任。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对于出现的这种危害比较严重的行为可以通过立法解释,对虐待罪进行扩大解释,以解决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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