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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的区别与联系

发布日期:2013-03-06    作者:胡永红律师
导语:春节期间,我的朋友王涛突然打电话邀约我到律师事务所等他,说他有一个急事,不知所措。到律师事务所后,他急切的介绍说:其父亲现病重,已住进医院,有一套房产,自己出资80%、父亲出资20%,因为家庭成员的组成较为复杂,现担忧房产到时不能属于自己所有……
【案情简介】:王涛一家四口人:父亲、继母、继母带来的弟弟和自己(王涛)。全家住着这一套这房子。房产证上虽是父亲的名字,但王涛却出资了80%的房款,余款为父亲所出。
现在,父亲病重在床,已住进医院,身体一天不如一天,王涛很担心房产权惹起纠纷。想把房产证过户到自己的名下,但一下子又拿不出那20%的购房款;不改名或者不过户吧,父亲要是突然病逝,又怎么办?
胡永红律师当即接受委托,办理了相关委托手续,很快就向房产部门起草了一份异议登记申请书。
另外,胡永红律师当即依据《物权法》相关规定,给王涛支了一招:首先,想办法取得父亲的书面同意,最好找二个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上大名。如果父亲有顾虑,但又怕突然病逝,引起纠纷,王涛就必须到房产部门申请一个异议登记做为缓冲、,进行异议登记后,所有的其他变卖、赠与、转让等物权变动行为就不产生法律效力了。在这期间尽快拿出那20%的房款。
胡永红律师支招的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登记的人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启示:本案是一个非诉讼的代理,其中有一个关键词:“登记”
登记,是指将某种事实依法定的方式和要求记载于登记簿上的行为。我国民法认为登记属于事实行为,①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登记与债权行为一起引起物权变动。②在动产物权变动中,登记使已产生的某些物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③在权利质权中,登记是设立质权的生效要件。
通过上述行为,王涛就可以确保房产到时过户到自己的名下,而不被继母或者继母的儿子所享受、所继承。
胡永红律师对本案非诉讼代理用四句话加以总结:
七绝:异议登记
家父病危留房产,继母儿子都想争;
律师支招把房得,异议登记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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