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的区别与联系
发布日期:2013-03-06 作者:胡永红律师
【案情简介】:王涛一家四口人:父亲、继母、继母带来的弟弟和自己(王涛)。全家住着这一套这房子。房产证上虽是父亲的名字,但王涛却出资了80%的房款,余款为父亲所出。
现在,父亲病重在床,已住进医院,身体一天不如一天,王涛很担心房产权惹起纠纷。想把房产证过户到自己的名下,但一下子又拿不出那20%的购房款;不改名或者不过户吧,父亲要是突然病逝,又怎么办?
胡永红律师当即接受委托,办理了相关委托手续,很快就向房产部门起草了一份异议登记申请书。
另外,胡永红律师当即依据《物权法》相关规定,给王涛支了一招:首先,想办法取得父亲的书面同意,最好找二个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上大名。如果父亲有顾虑,但又怕突然病逝,引起纠纷,王涛就必须到房产部门申请一个异议登记做为缓冲、,进行异议登记后,所有的其他变卖、赠与、转让等物权变动行为就不产生法律效力了。在这期间尽快拿出那20%的房款。
胡永红律师支招的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登记的人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启示:本案是一个非诉讼的代理,其中有一个关键词:“登记”
登记,是指将某种事实依法定的方式和要求记载于登记簿上的行为。我国民法认为登记属于事实行为,①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登记与债权行为一起引起物权变动。②在动产物权变动中,登记使已产生的某些物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③在权利质权中,登记是设立质权的生效要件。
通过上述行为,王涛就可以确保房产到时过户到自己的名下,而不被继母或者继母的儿子所享受、所继承。
胡永红律师对本案非诉讼代理用四句话加以总结:
七绝:异议登记
家父病危留房产,继母儿子都想争;
律师支招把房得,异议登记是关键。
相关法律问题
- 工商登记和工商备案有何区别? 1个回答0
- 签订购房合同并交首付款后,卖主的配偶提交了异议登记,我能要求卖主 15个回答0
- 婚后财产,异议登记起诉加名的胜诉率 22个回答25
- 夫妻单方出售婚后房产,异议登记等问题 11个回答20
- 土地证登记更正 7个回答2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出租人没有违约,但承租人无法经营,可否解除租赁合同?
- 农村建房房主过世,工程欠款由配偶承担,还是由继承人承担?
- 孙子接受祖父母房屋赠与后逼迫老人搬离,法院判决撤销赠与
- 拒绝检修公共排水管,致楼下房屋渗漏水受损,物业公司、楼上业主各半承担赔偿责任
- 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买受人能否拒绝收房?
- 恶意串通买卖他人抵押房产被判无效
- 【典型案例】经济适用房的产权权属如何认定?
- 律师解析一起情侣间以买卖名义赠予房屋后一方起诉合同无效案例
- 借名买房,没有签署合同,出名人不认可,己方能否要回房屋
- 父母共同房屋,母亲去世,父亲私自处置,子女起诉无效案例
- 父亲名下房屋,部分子女主张借名买房,法院如何让判断归属
- 夫妻为借款将房屋以买卖名义抵押给债权人,后起诉合同无效案例
- 非本村成员购买宅基地签署合同,卖方起诉无效纠纷
- 夫妻离婚后,一方不愿分割共同房产怎么办
- 签约后交付前房屋变“凶宅”,谁该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