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垫付“订购协议书”定金对方不予归还
发布日期:2013-03-14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30日下午17时许,陈XX与彭XX邀请徐XX、谷XX、杨XX到融汇温泉城去看房,看完后陈XX与彭XX认为房屋比较合适自己的家庭生活,对房屋很满意。陈XX与彭XX就立即与重庆融汇投资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购房意向书》,并且陈XX当即签下彭XX的名字,彭XX当即捺手印。签订意向书后陈XX与彭XX需支付重庆融汇投资投资有限公司定金33800元,但陈XX与彭XX由于满意带足现金也没有带卡,于是向一起看房的人借款,徐XX出于朋友关系就当时同意借款给陈XX与彭XX,就立即刷卡给陈XX与彭XX支付33800元,陈XX与彭XX在徐XX刷卡后立即向徐XX支付了3600元借款,并承诺第二天归还向徐XX所借的剩余款项30200元。徐XX多次催促陈XX与彭XX还款,但是陈XX与彭XX拒绝还款。
律师接受委托积极办理案件及案件结果
2012年12月4日,徐XX通过电话联系到本律师,本律师接受电话咨询后徐XX认为本律师解答非常有理,当天下午到达本律师办公室签订了委托合同,本律师接受委托后认为本案存在较大风险,没有借款合同只有证人及打款记录才可以证明借款事实。本律师让徐XX与陈XX与彭XX进行通话并且录音。,然后下午到达重庆融汇投资投资有限公司复制《购房意向书》。在开庭前律师申请了证人谷XX、杨XX出庭作证。在开庭过程中本律师认为通话录音、证人证言、《购房意向书》已经完全能够证明原被告的借款关系已经成立,被告也应当归还借款。法官采纳了本律师代理意见,后法院于2013年3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借贷关系成立,被告陈XX与彭XX应在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给徐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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