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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公证书

发布日期:2013-03-22    作者:蒋艳超律师
  遗嘱继承公证书
  (XXXX)焦顺证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X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现住河南省焦作市XXXXXXXXXXXXXXXX。
  被继承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XXXXXXXXXXXXX。
  公证事项:遗嘱继承权
  申请人XXX因继承被继承人XXX的遗产,于XXXX年X月XX日持(XXXX)焦顺证民字第XXX号公证书向我处申请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XXX于XXXX年X月X日因病在XXX死亡。
  二、被继承人XXX生前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但,XXX生前在我处立有公证遗嘱(公证书编号:(XXXX)焦顺证民字第XXX号)。XXX的其他继承人对该公证遗嘱均无疑义。
  三、被继承人XXX在遗嘱中将其与妻子XXX共有的座落在焦作市XXXXXXXXXXXXXXXXXXXX号的房产(房产证号:焦房权证X字XXXXXX号,建筑面积:XX.X平方米)中自己拥有的份额遗留给XXX。
  四、被继承人XXX在遗嘱中附有条件:申请人XXX在取得焦作市XXXXXXXXXXXXXXX属于他的房产份额后,XXX应对XX、XX各补偿人民币XXX;XXX已于XXXX年X月XXX日履行了上述条件,分别支付给XX、XX人民币XXX。
  五、被继承人XXX没有依靠他扶养的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及未成年的抚养人。
  六、现申请人XXX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XXX座落在焦作市XXXXXXXXXXXXXXXXXXXX的房产。
  经查,XX生前所立遗嘱真实、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XXX的遗嘱和XXX的申请,XXX死亡时遗留的座落在焦作市XXXXXXXXXXXXX的房产中属于被继承人XXX自己拥有的份额由XXX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XXX
  XX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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