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离婚时怎样分割
发布日期:2013-03-30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介绍:
2003年4月,张洋与刘海涛结婚,由于两人条件有限,结婚时只能租住房屋。张洋的父母考虑到女儿女婿几年内也无能力买房,2004年8月,张洋的父母出资为他们购买了一套三居室的商品房。并且登记在张洋的名下。2004年初,张洋生下一女。2008年,两人婚姻关系出现危机,开始分居。2010年,张洋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她抚养女儿,丈夫每月支付抚养费,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在诉讼中双方对房产的分割发生争议。张洋认为,此套房产是他父母出资为她购买的,属于其个人财产,与刘海涛没有任何关系。刘海涛认为两人结婚后一直在此房里生活,而且自己还拿了8万元装修,日常还共同管理这房屋,这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女儿归张洋抚养,刘海涛支付抚养费,同时判决张洋父母赠与她的房产归其个人所有。刘海涛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有时夫妻购买房产等不动产时,出资方不是夫妻,而是一方或双方的父母,从作为出资人的男方或女方父母的本已来看,如果其子女因离婚而导致仍财两空的情况,是作为父母最无法接受的情形。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一生全部积蓄,有的甚至把自己的养老钱财全部搭进去,一般也不可能与子女签订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是合理的,这样处理也兼顾了我国的国情与社会
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
因此,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做了这样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以,法院判决房屋归张洋个人所有并无不当,当从公平的角度,对刘海涛支付的装修款8万元部分应当判决张洋给与适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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