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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不当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被改判

发布日期:2013-04-07    作者:刘英昼律师
案情:王某因张某拖欠货款起诉,一审判决胜诉。但,胜诉并申请执行后,虽然查封过被执行人大量财产,但,案件还是判决后十年也未能执行。被执行人最终转移财产后远走他乡。王某为此多次上访,一审法院同意赔偿其10万元,因王某不同意,一审法院以院长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将案件进入再审,将案件改判成10万余元。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案件代理:接受委托后,经过研究案件材料,发现十年前的一审判决并无不当,院长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4号)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未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提起再审”,本案十年前的一审判决并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再审也没有查明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因此,一审法院院长不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提起再审。为此,以这一点为突破口组织了二审的诉讼代理。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代理人的观点,撤销了第二次的一审法院判决,直接改判1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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